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1994]77号 1994-11-22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有关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现对你行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及税收返还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税制度改革所有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单位都应依法纳税的要求,为统一税收政策,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依法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鉴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初期的实际困难,为了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的营业税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在五年内全部返还。其中,属于中央收入的返还,由中央金库退付;属于地方收入的返还,由地方金库退付。返还的“两税”均作为国家对银行的资本增资。 三、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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