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浙商[丽商]创业创新促进丽水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迅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丽水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全市浙商(丽商)创业创新暨扩大有效投资大会”精神,强化合力扶工,扩大有效投资,全力唱响创业创新的主旋律,大力弘扬“浙商精神”,打响浙商品牌,提振浙商信心,凝聚浙商力量,保持丽水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结合丽水国税的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支持浙商(丽商)创业创新的重要性紧迫性 支持浙商(丽商)创业创新,是实施“绿色崛起、科学跨越”战略的重要方面,是促进丽水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扩投资、调结构、促转型、增动力、稳支撑”的重要抓手,是营造尊商重商、亲商安商、扶商兴商氛围的重要手段,是市委市政府在准确把握丽水市情、深刻分析当前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作出的战略性、全局性决策。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以全力打造“为民国税”为目标,把握“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主题,以服务丽水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深刻认识支持浙商(丽商)创业创新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支持浙商(丽商)创业创新的必然性和迫切性的认识上来,找准税收支持浙商(丽商)创业创新的切入点和突破点,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全面落实税收政策,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推进依法行政,为浙商(丽商)创业创新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和投资氛围,更多的吸引浙商、丽商回归创业,引导和服务丽水籍企业走出去创业,留下来发展。 二、落实政策,为支持浙商(丽商)创业创新提供坚实的政策保障 (一)加快浙商(丽商)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浙商(丽商)产业结构调整 1. 允许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指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二)提高浙商(丽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4.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5.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所得税政策。一是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二是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三是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四是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五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8.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9.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高劳动力的职工素质,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鼓励浙商(丽商)投身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实现跨越发展 11.销售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1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3.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14.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5.对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四)用心服务浙商(丽商)回归,鼓励浙商(丽商)大力发展总部经济 16.我市连锁经营企业的门店符合以下条件的,即由总店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管理下统一经营,采取微机连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经批准其增值税、消费税可以实行汇总缴纳。 (五)支持浙商(丽商)企业节能环保,建立生态节约型发展模式 17.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享受增值税免税、全部或部分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 18.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收增值税。 19.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0.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21.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22.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23.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产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允许税前扣除。 (六)引导浙商(丽商)企业关心民生、改善民生,构建和谐丽水 24.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符合条件的,继续实行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限额3.5万元)返还增值税政策。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25.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6.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2013年底前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仅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7.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8.非营利组织取得免税资格后,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29.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一是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二是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0.对保险公司为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保费收入,在2013年12月31日止,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31.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2013年12月31日止,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七)支持浙商(丽商)企业发展外贸,助推丽水外向型经济的增长 3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33.落实对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的免税政策,为出口企业减轻税收负担。 34.扩大生产企业外购货物视同自产的范围,支持生产企业利用企业优势通过国际销售网络扩大出口,拓展对外贸易货物范围,带动生产制造同类产品的企业发展。 35.对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之前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退(免)税认定后,可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及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36.对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应要求其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并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37.落实外汇制度改革后出口退税有关政策,减少出口企业申报资料,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其电子信息,降低企业办税成本。 38.为方便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进一步放宽外贸企业申报限制,外贸企业可在出口退税申报截止之日前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每月可多批次申报退税,加快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度。放宽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的退税限制,不再受12个月审核期约束,可以按月办理退税,减轻新办企业的资金压力。 (八)扶持浙商(丽商)小微企业健康成长,增强丽水经济发展活力 39.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40.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和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4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可以用本企业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4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3.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4.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45.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46.2013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 47.对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企业,报经省国税局批准,可以在三个月内缓缴税款。 三、提升服务,为支持浙商(丽商)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48.以服务优化创业创新环境,为浙商(丽商)留下来营造更宽松的发展环境。在全市国税系统开展“服务质效提升年”活动,牢固树立“服务和管理并重”、“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需求导向”、“全员服务”等服务理念,全面履行纳税服务的“六项职能”,构建“大服务”的工作格局。以“制度简明、程序简化、操作简便”为目标,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纳税服务平台建设,打造集申报、缴税、开票、咨询为一体的“网上办税服务厅”。以“12366”为依托,完善投诉举报快速响应机制。整合优化税法宣传咨询渠道,完善“免填单”管理系统,规范自助服务区建设,深化自助办税终端(ARM)应用。优化办税流程,规范表证单书,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建立以纳税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为目标,征、纳双方和社会各界三方主体评价,涵盖全员全过程的纳税服务考核评价体系,推进纳税服务质效的全面提升,以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支持浙商(丽商)创业创新。 49.以创新提升纳税服务质量,为浙商(丽商)走出去提供更良好的发展机会。召开走出去企业涉税座谈会,举办走出去企业税收培训班,组织浙商(丽商)创业创新税收咨询活动,加强涉税信息沟通,及时为企业提供税收实物投资退税、境外财产损失扣除等政策咨询,完善包括境外投资税收政策、外国税收制度与征管法规等税收服务指南;积极与走出去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展税务交流沟通与合作,维护走出去企业的合法经济利益。 50.以管理促进征管水平提高,为浙商(丽商)返回创业搭建更优越的发展平台。推广应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的网络发票应用程度,降低发票使用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推进企业受票信息查验,打击虚假发票,降低企业税收风险;深化税源专业化管理,构建税源专业化管理运行机制,统筹安排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收稽查,消除多头、多次重复评估与稽查;梳理相关纳税业务,调整和简化业务流程,规范办理涉税事项所需要填报表证单书,提高业务流程的科学性和适应性,降低企业办税成本。 各级国税机关要将支持浙商(丽商)创业创新工作列为2013年国税工作的重要内容,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围绕本实施意见的重点,明确目标,细化分工,制定方案,采取措施,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同时要注重实施意见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融合衔接,保持税收政策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各级国税机关要振奋精神、求真务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落实政策,提升服务质效,确保组织到位、落实到位、辅导到位、服务到位,为支持浙商(丽商)创业创新、助推丽水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国税部门应有的贡献。 浙江省丽水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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