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 2013-12-1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全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依法、规范、合理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税机关在依法享有的税务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吊销许可证; (四)没收税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没收非法财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税务行政处罚。 第五条 国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依照法定权力、条件、范围、幅度和程序进行,综合考虑情节与事实,做出的处罚决定应当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相一致。 第六条 国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务事项,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七条 国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依法告知执法依据、执法过程、处理结果。 第八条 国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税收违法行为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代替行政处罚。 第九条 国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权限,依法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十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条款的,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进行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实施的数个税收违法行为之间存在手段和目的或原因与结果关系的,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进行处罚。 国税机关对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时已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对其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再次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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