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国税发[2014]4号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2-11
摘要: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项目,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2011年度)规定的项目范围。

  第十条 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一条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第十二条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十三条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企业集团应当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第十四条 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应当依据上述规定,准确填写《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第四章 研究开发费用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需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每年3月15日前,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管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规定,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备案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应当按项目向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国税机关管理的企业适用附件1、地税部门管理的企业适用附件2);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附件3);

  (四)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附件4);

  (五)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六)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七)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及核算情况说明(要求分项目提供核算情况说明);

  (八)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九)《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申请报送资料清单》(附件5)。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的备案申请后,进行备案登记,并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出准予备案通知,企业据此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企业备案申请审核中,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应于每年4月1日前出具《鉴定研究开发项目通知书》(附件6)并将需鉴定的项目汇总表通报市科技管理部门,企业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补充提交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市以上政府科技部门鉴定意见书的,其发生的研究开发费不得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可依职权采取相应税务管理措施。

  第五章 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第十九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发布鉴定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地点、流程和申报材料目录及装订要求。

  第二十一条 收到税务部门《鉴定研究开发项目通知书》的企业,应按市科技管理部门鉴定申报通知要求,办理项目鉴定申报。

  第二十二条 市科工贸信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经市科工贸信局审核后统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将鉴定结果通知企业,并向市税务部门通报技术鉴定申报情况和技术鉴定意见书发出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原则上应当属于本年度在研的研究开发项目。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属于县(市、区)以上政府部门立项、且仍处于项目执行期内的科技计划项目,政府部门立项计划书作为研究开发项目备案的依据,无须再申请项目鉴定。

  对于企业以前年度自行立项,本年仍在合同期内,如税务部门对研发活动存有异议,可以要求企业申请鉴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鉴定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界定条件进行调整时,本管理办法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起执行。

  附件:

  1.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国税)

  2.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居民企业)登记表(地税)

  3.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名单

  4.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5.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申请报送资料清单

  6. 鉴定研究开发项目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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