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了《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 四、《适用规则》主要有哪些规定? 答:《适用规则》共二十二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一)规定《适用规则》的适用范围。规定全区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第二条) (二)关于遵循的原则。规定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四项原则。(第四条) (三)关于适用规则。规定日常税务行政处罚中的适用规则,主要包括一事不再罚、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从重处罚等规则,解决基层在日常执法中法条适用问题。(第六、八、九、十条) (四)关于需经集体审议情形的认定。对应当经过集体审议作出决定的情形作出列举规定。(第十一、十二条) (五)完善相关制度建设。规定监督制度和方式等内容,明确各级税务机关通过税收执法督察、案卷评查等工作方式,加强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五、《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有违法行为分类、裁量基准制定原则、裁量阶次、不予处罚情形、区别对待、裁量基准的确定。 (一)违法行为分类。《裁量基准》采取了按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分六大类四十九项税务行政处罚项目。其中六大类为税务登记类、帐簿和凭证管理类、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类、纳税担保类、税务检查类、发票管理类。 (二)关于裁量基准制定原则。裁量基准制定原则为压缩处罚空间,但不凝固空间(除部分税务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和纳税申报违法行为外),大部分裁量基准阶次仍保留一定的处罚幅度。这主要基于以下两点原因:一是具体情况、情形变化莫测,难以列举穷尽,需要规定一个幅度,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二是考虑到处罚执行方面的原因,规定一个幅度,有利于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掌握,更具有操作性。 (三)关于裁量阶次分档细化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具体处罚条款规定,结合我区税务系统工作实际,制定《裁量基准》时,根据纳税人整改态度、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结果等的轻重,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原则上对应分为五档,即: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阶次,对符合“轻微”情形的则规定“不予处罚”。 (四)明确规定不予处罚情形。对处罚条款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可罚可不罚的,在《裁量基准》轻微阶次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则不予处罚,如“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五)区别对待,区分个人和单位纳税人,确定不同的裁量基准。考虑到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部分违法行为分“个人”和“单位”两类适用不同裁量基准。“个人”,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单位”是指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 (六)裁量基准的确定,实现对纳税人实行“少罚”、“慎罚”,甚至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在部分条款中,裁量基准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内一般选择较低的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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