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地税发[2013]45号 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池州市营业税差额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9-17
摘要:为了规范营业税征收管理,引导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附件1

营业税扣除项目规定

  一、建筑业

  (一)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的,分包工程款不得扣除;纳税人将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转包工程款不得扣除。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计税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三)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比照第二项规定。

  (四)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其计税营业额为其提供装饰劳务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

  二、金融保险业

  (五)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六)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时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运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七)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八)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九)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计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计税营业额中。

  (十)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计税营业额。

  三、服务业

  (十一)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合作开展考试的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合作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十二)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十三)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残疾人保障基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十四)对会议代办业务以代办会议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减去代委托方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住宿费、餐费(含代购餐饮酒水费)、交通费(包括租车费、行李托运费、签证费、票务费、机场费等)、会议场租费、景点门票或者支付给旅游企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

  (十五)纳税人代办展览、展销业务按“代理业”征收营业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参展方支付的摊位费(租金)、房费、餐费、交通费、广告费、护照签证费、场地搭建费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

  (十六)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计税营业额为向委托方或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收入,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十七)纳税人从事物业管理的,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十八)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租车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四、转让无形资产

  (十九)纳税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十)纳税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五、销售不动产

  (二十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二十二)除个人销售住房外,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或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或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2

营业税扣除项目清单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元(列至角分)

税目及子目

序号

上期转入扣除项目金额

①≥0

本期发生扣除项目金额

②≥0

本期实际扣除项目金额

③=①+②≤⑤

结转下期扣除项目金额

④=①+②-③

本期实现

营业收入

本期计税

营业额

⑥=⑤-③≥0

建筑业

其中:⒈建筑

⒉安装

⒊装饰

⒋其他工程作业

1 

 

 

 

 

 

 

2

 

 

 

 

 

 

3 

 

 

 

 

 

 

4

 

 

 

 

 

 

5 

 

 

 

 

 

 

金融保险业

其中:⒈金融

⒉保险

6 

 

 

 

 

 

 

7 

 

 

 

 

 

 

8

 

 

 

 

 

 

服务业

其中:⒈代理业

⒉旅游业

⒊其他服务业

9 

 

 

 

 

 

 

10 

 

 

 

 

 

 

11 

 

 

 

 

 

 

12

 

 

 

 

 

 

转让无形资产

其中:转让土地使用权

13

 

 

 

 

 

 

14

 

 

 

 

 

 

销售不动产

15

 

 

 

 

 

 

其他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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