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地税发[2013]45号 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池州市营业税差额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9-17
摘要:为了规范营业税征收管理,引导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池州市营业税差额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地税发[2013]45号    2013-09-17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池州市营业税差额纳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营业税扣除项目规定

  2.营业税扣除项目清单

池州市营业税差额纳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营业税征收管理,引导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池州市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依法允许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按照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是指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时,允许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税收政策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扣除项目详见附件1)。

  第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差额计税的,其扣除项目必须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称“合法有效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该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劳务公司等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的,其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支付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据为合法有效凭据。

  (五)对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其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计算当期计税营业额:

  (一)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准予扣除转让项目购置或受让原价的,相应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在实现收入时扣除。

  (二)纳税人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系指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等四大类),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同一大类金融商品在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税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三)纳税人从事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业务,按当期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同类业务的扣除项目金额后余额计算计税营业额,应扣未扣的部分可结转下期扣除;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收取的全部款项减去折扣后的价款为计税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第六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发生的扣除项目在支付时是以外币结算的,抵扣时应折合成人民币。人民币折合率可选择扣除项目支付当天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第七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第八条 纳税人应将法定扣除项目单独设置备查明细账,与其他成本费用项目分别核算清楚。

  第九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营业税纳税申报期内,报送上季度的《营业税扣除项目清单》(详见附件2)。

  第十条 对于违反营业税差额纳税规定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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