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外商为履行合同派遣自费人员来华工作的所得纳税问题 [81]财税字第56号 1981-02-26 1.外商派遣来华负责联络 、谈判 、开箱检验等的自费人员,凡是不属于原合同规定之内,对其所得,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以前签订的合同,凡是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税费由我方负担,对由于我方原因延长合同期限的,经企业申请,说明原因,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仍可对原合同规定的人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由于对方原因造成延长合同期限的,仍应按我部[80]财税字第214号文第1项的规定办理,照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1981年2月2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