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为解决外地职工的住宿问题,于2012年投资648万元,在厂区内新建了一幢3600平方米的职工宿舍楼,并于当年底投入使用。该宿舍楼设有集体宿舍和单人套间各30间,分别为900平方米;设有两居室套房24套,计1800平方米。公司对居住集体宿舍的职工免收房租,对居住单人套间的职工每人每月收取100元租金,对居住两居室的职工及家庭每户每月收取350元租金。租金从2013年1月开始收缴,全年共收取租金136800元。 该公司财务人员日前咨询,公司向职工出租自有住房,能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免征房产税和营业税? 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和营业税。 但该文件执行以来,对企业向职工出租自有住房是否都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税企双方一直存在争议。 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明确了财税〔2000〕125号文件所规定的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也就是说,对企业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免征房产税和营业税,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二是企业自有住房必须纳入当地政府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管理。 因此,公司向职工出租的宿舍,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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