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利用 第四十一条 税务机关相关部门可以查阅、借阅本级税务机关与其工作相关的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 第四十二条 司法、执法、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查阅、调阅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的,从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查阅、借阅、调阅、复制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果的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以及尚未装订归档的案卷文件材料,在提供利用前应当由税务局及其稽查局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严格限制利用范围。利用涉密文件材料,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权机关和领导批准,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对查阅、借阅、调阅、复制的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不得涂改、圈划、抽换、批注、污损、折皱;不得将所借阅、调阅的案卷文件材料转借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将查阅、借阅、调阅的案卷文件材料内容告知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泄露案卷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和事项。 第四十六条 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与纸质案卷电子版本的利用,依照纸质案卷利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封存载体不得外借。 第四十八条 具有文献价值的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和纸质案卷电子版本,由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稽查局局长签报所属税务局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永久保存,不与其相对应的纸质案卷同步销毁。 第四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依托税收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税务稽查案卷查阅服务平台,争取实现案卷远程异地查阅。 第七章 奖惩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及档案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类别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处理方法,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基本文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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