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明确: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无需再提供婚姻证明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0-21
摘要: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和为基层减负等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2015年第71号)明确,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时,无须提供原民政部门开具的(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和为基层减负等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2015年第71号)明确,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时,无须提供原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提出,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申请时,应当做好纳税人家庭成员状况认定工作。如果纳税人为成年人,可以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婚姻状况。无法做出判断的,可以要求其提供承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如果纳税人为未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等材料认定家庭成员状况。
  
  公告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迅速将这一便民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做好对一线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措施落实不折不扣;同时,应当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一起、纠正一起。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

  附公告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                   2015.10.9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和为基层减负等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税务机关在受理契税申报缴税过程中,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时,无须提供原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申请时,应当做好纳税人家庭成员状况认定工作。如果纳税人为成年人,可以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婚姻状况。无法做出判断的,可以要求其提供承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如果纳税人为未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等材料认定家庭成员状况。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迅速将这一便民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做好对一线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措施落实不折不扣;同时,应当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一起、纠正一起。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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