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把代销收入分为两类来处理,一是视同买断;二是收取手续费的方式。
第一种方式:视同买断,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定协议,委托方按合同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的售价由受托方自主决定,实际售价与合同价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入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的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按代销清单确认收入。 企业委托代销发出的商品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收到受托单位的代销清单,按代销清单上注明的已销商品货款的实际情况,按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受托单位销售的委托代销商品收入的实现及账务处理,与本企业商品对外销售收入的实现及账务处理相同。 例: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该商品成本120元/件,增值税税率17%。A企业收到B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2000元,增值税额340元。B企业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2400元,增值税为408元。 1)A企业的会计处理 ①A企业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1200 贷:库存商品 1200 ②A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 2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1200 ③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34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2340 2)B企业的会计处理 ①收到甲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2000 贷:代销商品款 2000 ②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2808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2000 借:代销商品款 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2340 ③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A企业时 借:应付账款 2340 贷:银行存款 2340 第二种方式:收取手续费。这种代销方式与视同买断方式相比,主要特点是,受托方通常应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销售商品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企业委托代销发出的商品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收到受托单位的代销清单,按代销清单上注明的已销商品货款的实际情况,按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受托单位销售的委托代销商品,按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付委托单位的代销款项,贷记“应付账款”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归还委托单位的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按应付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该商品成本120元/件,增值税税率17%,A企业按售价的10%向B企业支付手续费。B企业实际销售时,以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顾客,增值税340元。A企业在收到B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向B企业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1)A企业的会计处理 ①A企业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1200 贷:库存商品 1200 ②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 2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1200 借:营业费用 2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200 ③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净额2140元 借:银行存款 214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2140 2)B企业的会计处理 ①收到甲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2000 贷:代销商品款 2000 ②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2340 贷:应付账款 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340 借:代销商品款 2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2000 ③归还A企业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A企业 2340 贷:银行存款 2140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200 税法对代销这种销售方式有严格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视同销售。同时细则三十三条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对于第一种代销方式--视同买断,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规定没有差异,既没有影响增值税的计算缴纳也没有影响所得税的结转收入和成本。 对于第二种代销方式--收取手续费,委托方的会计处理对纳税没有影响。受托方的会计处理,单从购进和销售来讲,进项税等于销项税,没有增值,没有影响增值税的缴纳。从所得税角度来看,受托方虽然没有做销售处理,但也没有结转成本,即使做销售同时结转成本,收入与成本数额也相等,对损益也没有影响。 但大家不要忘记,受托方的会计处理,按税法规定属于平销行为。对于平销行为征税,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按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的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规定: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上述收取手续费的例题企业应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29.06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06 如果双方协议规定受托方销售的货物由委托方向购买方直接开具专用发票,则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可以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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