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等后续支出,应该在“管理费用”中核算,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等后续支出,应该在“销售费用”中支出,即对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的维修支出均应列入企业的期间费用。因此,许多人按照计入当期损益即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规则认为,企业发生的维修费用中所购进增值税扣除项目的进项税额均可以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这种观点存在误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按时规定上述非应税项目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发生的修缮建筑物的行为应归属于非应税项目中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其维修费用中购进的进项税额不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尽管维修费用中所购进的扣除项目取得了增值税扣税凭证。也就是说,凡为修缮建筑物而发生的维修费用,其所含的进项税额均不得在销项税中抵扣。 在日常增值税纳税处理中,对于维修费用,还要防止人为缩小进项税额可抵扣的范围,即对所有固定资产维修费中所购进项目的进项税额均不予以抵扣。除此以外,对企业为维修其他机器、设备而发生的维修费用中,所购进项目的进项税额也不予以抵扣。这就扩大了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往往需要对正常使用或使用了一段时间以后的固定资产发生一些后续支出,如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改建、扩建、修缮或装饰等,对于这些支出,如果符合固定资产资本化的条件,则应该计入相应的固定资产成本,否则就要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后,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改建、扩建、修缮或装饰所购进项目的进项税额均不能抵扣进项税。计入当期损益后,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情形,不得抵扣相关进项税额外,其余的均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发生维修费用而购进的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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