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8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员在税务总局网站开展了一期以“20条服务新举措 全面助力营改增”为主题的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林枫副司长、收入规划核算司郑小英副司长、纳税服务司韩国荣副司长、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李伟副司长做客税务总局网站,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访谈共回答了网友44个问题,其中嘉和利蔡桂如老师提问的问题,引起小刀极大地关注。 [2016-07-0809:50:09] 【嘉和利 蔡桂如】差额开票问题:以下是某省的解答,正确? A房地产公司将一栋楼价税合计1000万元销售给M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计算这栋楼对应的土地成本为300万元。 第一步,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等于1000÷(1+11%)×11%=99.1万元; 第二步,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等于1000-99.1=900.9万元; 第三步,按照上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数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M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99.1万元; 第四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4列“销项(应纳)税额”,填报(1000-300)÷(1+11%)×11%=69.37万元; 第五步,A公司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中,填报销售额900.9万元,并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4列“销项(应纳)税额”69.37万元,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1行“销项税额”栏次中。[2016-07-0809:50:09]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从你提问的内容看,主要是申报表填报的问题,税务部门的解答符合现行政策规定。 对于此问题,小刀一直在追踪。小刀曾在微信公众号“税草堂(TaxOfficial)”连续发文探讨这个问题。 小刀曾放言:房开企业土地使用权扣额法下的专票开具及纳税申报,总局层面的政策已经说清楚,只是大家没有理解到位。总局不太可能就此问题再单独发文明确,但不排除会在某个适当时间以答记者问的形式明确。 今天,总局在在线访谈中对蔡桂如老师所提问题的肯定回答间接印证了小刀一直主张的观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采取全额开具,差额纳税的方式;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填报,采取销售额填报全额,销项税按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填报的方式。 “我‘猜'对了结果,却没猜对方式”。 但是,采取如此的申报方式,会受税收征管系统中的“一窗式”比对的限制。 下一步,应该就是研究突破限制的问题了。其实,这很好解决!也不过就是动动程序的事。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