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资源税品目适用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税政[2016]15号 2016-07-07 税屋提示——
1.依据浙财法[2021]3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1年11月0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20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要求,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会同省国土厅结合我省矿产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费基金等因素,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总体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的原则,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涉及我省的有关资源税品目的实际适用税率进行了认真测算,经省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列举矿种资源税适用税率表(浙江省)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7日 附件: 列举矿种资源税适用税率表(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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