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换算比和折算率的通知 粤财法[2016]19号 2016-07-12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地方税务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54号)规定,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将其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现将换算比、折算率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换算比和折算率 根据我省矿产资源的开采和销售情况,按简便可行、公平合理原则进行测算,现确定铁矿等9 种税目的换算比或折算率,具体见下表: 广东省资源税换算比、折算率表
(一)以精矿为征税对象的税目,纳税人销售原矿的,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应缴纳资源税金额=精矿销售额×税率 (二)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税目,纳税人销售精矿的,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原矿销售额=精矿销售额×折算率 应缴纳资源税金额=原矿销售额×税率 (三)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金锭销售额=金精矿或金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应缴纳资源税金金额=金锭销售额×税率 三、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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