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母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 母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M 600 贷:实收资本 600 子公司: 借:实收资本 600 贷:长期股权投资——M 600 (四)子公司之间划转,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例:母公司拥有全资子公司子1和子2,子1将其持有的M公司股权,帐面价值600,公允价值1000,无偿划转给子2。 子1: 借: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实收资本 600 贷:长期股权投资——M 600 子2: 借:长期股权投资——M 600 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600 四、不满足递延纳税时四种划转的税务处理 交易双方应调整划转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划转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交易双方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支付
母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并按公允价值确认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母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子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母公司应按撤回或减少投资进行处理。 (四)子公司之间划转,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划出方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母公司根据交易情形和会计处理对划出方按分回股息进行处理,或者按撤回或减少投资进行处理,对划入方按以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投资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母公司投资处理,以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例:母公司拥有全资子公司子1和子2,子1将其持有的M公司股权,帐面价值600,公允价值1000,无偿划转给子2。 如按一般处理子1按1000视同销售,子2以1000确认股权计税基础,母公司A按分回股息或撤资减资。子1分一份资产给B2,看成是子1分立,相当于子1分M给母公司,母公司再给子2。 母公司分录: 1、子1分M给母公司时:(对划出方按分回股息进行处理,或者按撤回或减少投资进行处理) (1)按分回股息处理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M 1000 贷:投资收益 1000 (2)按撤资减资处理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M 1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子1 1000 2、母公司给子2时:(对划入方按以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投资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子2 1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M 1000 四、税务管理 不再对股权、资产划转设置事先核准,改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报送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一)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详见附件)和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相关资料包括: (二)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交易一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日内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 五、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有偿(政府股权投资) 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非货币性资产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无偿 1、指定专门用途 不征税收入 2、未指定专门用途 应税收入。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作收入,没有接收价值的按公允价值。 例题: 某公司2014年6月接受县政府无偿划入的国有资产,未指定用途。县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10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120万元。该笔业务应缴纳2014年企业所得税(2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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