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资产划转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号)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 二、股权、资产划转所得税处理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指自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要点: 1、100%直接控制,即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 2、受同一或相同多家直接控制的 3、居民企业之间 4、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5、对被划转的资产或股权比例没有50%以上的要求 6、划转完成日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7、划转双方应采取一致处理原则统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举个例子:母公司分别投资1000万元和2000万元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子1和子2,子2打算上市,母公司将子1的全部股权无偿划给子2,划转时子1的所有者权益为3000万元,其中:留存收益2000万元。 解:母公司投资子1的成本是1000,划转时子1增值了2000,如果按一般性税务处理,母公司应确认所得2000;子2取得母公司给的股权资产,按一般性处理是接受损赠,也要做收入。如果符合109号文规定,进行特别性税务处理: 子2取得子1股权的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子1 1000万元 贷:资本公积 1000 母公司做分录: 借:资本公积 1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子1 1000 按照2014年29号公告“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上例中只规定子公司要按3000做计税基础,没有规定母公司的计税基础。 三、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四种划转的税务处理 (一)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支付 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举个例子:母公司持有M公司股权,帐面价值600,公允价值1000,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划转其持有M公司的股权。 母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子 600 贷:长期股权投资——M 600 子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M 600 贷:资本公积/实收资本(法律上增资) 600 (二)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母公司: 借: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600 贷:长期股权投资——M 600 子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M 600 贷:资本公积 600 (三)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 1、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 例:全资子公司持有M公司股权,帐面价值600,公允价值1000,向母公司划转其持有M公司的股权。 母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M 6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子 600 子公司: 借:实收资本 600 贷:长期股权投资——M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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