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真有那么难?案例为你解析

来源:重庆国税 作者:重庆国税 人气: 时间:2017-03-15
摘要:会计们!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差异,这毋庸置疑。但小编发现部分纳税人填写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木有内容,是的!木有内容!是真木有需要调整项,还是不会填?可以说此表,对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来讲,难度系数8.0以上,为降低填表难度系数,今天小编用

案例4:(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调整明细表)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产品成本为8000元,对外市场公允价格为10000元,暂不考虑增值税收问题,应如何填表??

会计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   8000元

   贷:库存商品    8000元 

那如何填表呢?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第2列数字为8000。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第4列13行、29行数字为8000、2000。

注意

实践中有很多纳税人认为是不是多填写了视同销售成本8000元呢?理由是会计核算中已按销售费用列支扣除8000元,因此A105010表第13行不能再填写8000?

为此渝小税给各位讲下这个问题的重点,很多纳税人都填错了,这里不存在重复扣除8000元问题,如果您是这样填写就冤枉多缴税了!!!

那为什么要这样填报呢?

1.企业所得税核心是对“所得”征税,而非对收入征税,因此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后就要确认其视同销售成本,即是对2000元所得征税;

2.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中,销售费用项下扣除的8000元,核算的属企业用于市场推广的费用,会计核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8000元,税法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000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还应考虑税收扣除限额标准。

三、其他收入填报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提醒

1.该表调整的税会差异类型均属税会时间性(暂时性)差异。

2.表中第3、5列的累计项目,均是指“历年累计确认金额”,即相关行次中该类收入类型会计按权责发生制或税收未按权责发生制历年累计确认金额,虽然此2列数据对调整结果无任何影响,但渝小税也提醒纳税人认真填写,避免被税务机关风险扫描误判的影响。

3.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

适用于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

提醒

1.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法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此类免税收入应在A107010及A107011表中反映核算。

2.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法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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