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项目5: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工资的2.5%=100万元*2.5%=2.5万元
需要纳税调增的职工教育经费=账载金额-税收金额=12.5-2.5=10万元
提醒:
职工培训费不一定属于职工教育经费;
案例:
员工报销岗位技能培训费用1060元,取得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教费 1000
应交税费-增(进项税)60
贷:银行存款 1060
答复:可以抵扣增值税。
政策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扣除项目6:法定社会保险
需要纳税调增的法定社会保险费用=账载金额-税收金额=37.5-37.5=0万元
政策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扣除项目7:人身意外商业保险
需要纳税调增的商业保险费用=账载金额-税收金额=4-0=4万元
支付的商业性保险
借:应付职工薪酬-商业保险 4万元
贷:银行存款 4万元
月底结转保险费用
借:管理费用-商业保险 4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商业保险 4万元
提醒:
商业险不得抵扣增值税、也不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参考: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有关特殊工种的保险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根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综合所述符合国家规定,特定行业所必需支付的商业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扣除项目8:白条费用
需要纳税调增的其他费用=账载金额-税收金额=2万元-0万元=2万元
扣除项目9:利息费用
需要纳税调增的利息费用=账载金额-税收金额=10万元-5万元=5万元
政策参考:
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综上,公司向职工借款并对职工支付利息,该笔利息支出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扣除项目10:罚款违约金滞纳金
需要纳税调增的违约金费用=账载金额-税收金额=6万元-6万元=0万元
需要纳税调增的税收滞纳金=账载金额-税收金额=2万元-0万元=2万元
注意:
经营性罚款违约金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行政性违约金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税前扣除。
扣除项目11: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按照利润的12%=100万元*12%=12万元
需要纳税调增的公益性捐赠费用=账载金额-税收金额=42-100*12%=30万元
政策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2)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以上纳税调增金额合计:148万元
3. 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100万元+148万元-10万元=238万元
4. 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38万元*25%=59.5万元
5. 应补交(或退)的企业所得税
应补交(或退)的企业所得税=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前四个季度预缴的所得税=59.5-2=57.5万元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