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1.视同销售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增值税以列举的8+3项行为为准 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所有权是否转移
增值税原有的8项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营改增后新增的3项视同销售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视同销售的分析与判断
2.如何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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