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关计税标准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9-1-2 依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8]21号)要求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2019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关计税标准。现就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调整内容 1.自(税款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从价计征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即原值减除幅度由原先25%提高到30%。 2.自(税款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税额标准下调20%计算缴纳,土地等级及具体范围划分等保持不变。 二、税源登记变更 1.我局将在2018年下半年从价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集中申报期结束(即2019年1月31日)后,通过后台批量进行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源变更,减轻纳税人操作负担。 2.在此之前,纳税人若确需申报(税款所属期)2019年1月1日后的从价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款,亦可先行对相应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进行变更,变更日期为2018年12月24日。 三、相关衔接事项 1.(税款所属期)2019年1月1日之前的从价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仍适用原标准计算缴纳。从租计征房产税按现有政策执行。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我局将于2019年1月下旬进行征管信息系统升级工作。受其影响,届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相关业务将暂停办理。请纳税人合理安排,做好2018年下半年从价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申报工作。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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