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推行“跨区迁移”网上自助办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1号 2019-05-22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更好的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跨区市迁移有关事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56号)相关文件规定,青岛市税务局在电子税务局推行“跨区迁移”网上自助办理功能,纳税人可在网上自助办理跨区迁移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功能概述 为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跨区迁移难的问题,按照“多证合一”改革后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税务同时变更的原则,青岛市税务局开发了网上办理功能,对已经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了登记机关变更的纳税人,无需到税务机关上门申请,发票无需进行现场缴销,可以直接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跨区迁移功能办理迁移事项。该功能由纳税人全程在网上办理,凡符合即时办结条件、不存在相关未办结事项的,可直接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实现将登记信息、税费种信息、税收优惠资格、发票信息、申报累计数据等,一次性同步迁移到主管税务机关。 二、办理渠道 纳税人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办税身份,点击左侧菜单栏:特色业务—跨区迁移,按照相关提示即可。 三、注意事项 (一)该功能目前支持以下纳税人办理网上跨区迁移: 一是无防伪税控设备的纳税人; 二是有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发票防伪税控设备的纳税人。 (二)对持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网上跨区迁移功能将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现。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提供服务和便利。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