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对孪生减税优惠政策的差异

来源:税海涛声 作者:税海涛声 人气: 时间:2019-10-10
摘要:增值税加计抵减,是个新概念,意指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计提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加计抵减额,在规定的期间内抵减当期(或结转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额这一优惠政策。 例如,某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份增值税销项税额25万元,9月

  增值税加计抵减,是个新概念,意指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计提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加计抵减额,在规定的期间内抵减当期(或结转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额这一优惠政策。

  例如,某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份增值税销项税额25万元,9月份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3万元,原本应纳增值税2万元。因为符合加计抵减条件,假定适用的加计抵减比例为10%,则9月份还可按进项税额23万元计提10%的加计抵减额2.3万元,此时该纳税人9月份的实际应纳税额为0元(应纳税额2万元-加计抵减额2万元),尚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0.3万元(2.3-2=0.3)结转至10月份,再视当期应纳税额情况继续抵减。

  最先提出加计抵减政策是2019年3月份,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随着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的发布,现行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发生了变化,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最新“加计抵减15%政策”与“加计抵减政策”相比较,差异还是比较大的。

  首先,最大的区别有两点:其一,加计抵减比例发生变化,由10%提升至15%,较“加计抵减政策”,新的“加计抵减15%政策”提高了50%的幅度;其二,“加计抵减15%政策”适用对象只限于生活服务业纳税人,而“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对象为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四项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纳税人。

  其次,由于新政适用对象的变化,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的条件,即计算销售额比重的分子构成相应也发生了变化。提供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兼营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以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合计数为分子除以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其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而新政“加计抵减15%政策”的适用对象仅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即便其还兼营了四项服务中其他应税行为,也只能以纳税人取得的生活服务销售额作为分子除以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其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再次,政策执行期间有变化,虽然两项政策的执行截至日期均为2021年12月31日,但起始日期不同,“加计抵减政策”从2019年4月1日开始执行,而最新的“加计抵减15%政策”是自201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最后,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确定所属行业的勾选方式有变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而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的纳税人只能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服务业”的16个子项中勾选。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