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函[2008]3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8年涉税业务解答之一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3-04
摘要: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74号),安置残疾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应按实际收到的时间确认所得并据此划分征免。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8年涉税业务解答之一的通知[条款废止]

大地税函[2008]36号         2008-03-04

  税屋提示——
  1.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10月12日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四)项废止。
  2.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4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3.依据大地税函[2014]11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4年11月24日起本法规除补充规定除第一条第(二)款以外,其他条款内容有效。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业务解答工作规程》(大地税函[2006]90号)规定,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涉税业务解答之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涉税业务解答之一

  一、[条款废止]企业所得税

  (一)关于福利企业取得增值税退税收入处理问题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74号),安置残疾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应按实际收到的时间确认所得并据此划分征免。

  (二)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处理问题

  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各基层局不得为贷款个人代开发票。

  (三)关于支付因公伤亡赔偿费处理问题

  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向因公伤残、死亡的职工及家属支付的赔偿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在实际支付年度税前扣除:

  1.企业能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证明,依企业和职工或家属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赔偿费。

  2.涉及民事纠纷的,依法院的判决支付赔偿费。

  (四)关于政策性搬迁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处理问题

  企业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52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业务解答之一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45号)规定,对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进行了税务处理的,其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自2007年5月1日起,按税收政策规定折旧年限所提取的折旧,允许税前扣除。

  (五)关于政策性搬迁收入用于购买股权的处理问题

  企业以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购买其他企业股权的,不允许扣除。

  (六)关于清算的土地增值税处理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其补缴或退还的土地增值税应计入清算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七)关于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后职工福利费处理问题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施行后,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应按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执行:企业2006年12月31日的“应付职工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2007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在“应付职工福利费”账面余额中列支,超过余额的部分,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在税前据实扣除。

  (八)关于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动迁补偿费处理问题

  企业按规定支付给动迁居民的动迁补偿费,应提供能充分证明该项支出已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准予税前扣除。

  上述适当凭据包括开发规划、建设相关手续、补偿协议、动迁居民的房产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规范的领款手续等。

  (九)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经过12个月以上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存货发生借款的,在建造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存货成本,不得列入期间费用当期扣除,在存货实现销售时允许扣除。

  (十)关于企业无偿接受其他企业或个人资产的处理问题

  企业无偿接受其他企业或个人的资产,视同接受捐赠,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4]84号)有关接受捐赠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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