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87]财税国3号 1987-02-13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一、对人防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暂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二、对企业单位使用人防工程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国家规定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87年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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