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公司+农村合作社”方式销售水果能否享受免税优惠

来源:小颖言税 作者:严颖 人气: 时间:2020-06-19
摘要:请问:公司+农户、公司+农村合作社这两种经营方式,税收优惠一致吗?本次疫情期间,我公司采用基地方式(挂牌)与当地合作社采用公司+农村合作社方式销售了几百万斤水果,能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吗? 解析: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请问:“公司+农户”、“公司+农村合作社”这两种经营方式,税收优惠一致吗?本次疫情期间,我公司采用基地方式(挂牌)与当地合作社采用“公司+农村合作社”方式销售了几百万斤水果,能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吗?

  解析: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公司+农户”模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这种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公司+农村合作社”经营模式,属于“公司+农户”模式的一种,根据财税〔2008〕81号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号公告规定,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无论“公司+农户”还是“公司+农村合作社”,无论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体现“农业生产者自产”的概念,以畜禽饲养为例,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主要原料由公司提供;权利义务由公司承担: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由公司承担;公司与农户是一种委托养殖关系,相当于将养殖劳务外包给农民,强调的是公司自产。

  你公司销售水果,如果符合自产农产品优惠规定,比如从农民手中租赁土地,同时自购种苗、化肥、农药等,委托农民种植,这实际上就是自产农产品,个人理解符合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和种植水果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但如果仅是农民自产后,以包销合作的方式,无论是否挂牌“基地”,都应当属于外购农产品,不得享受自产农产品优惠。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