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案例第147号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构建焦点式审判机制完善要素式庭审模式 为全面提升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效能,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聚力打造焦点式审判机制,制定《关于民事诉讼焦点式庭审的实施办法》,明确焦点式庭审操作规范,从完善庭前准备机制、建构庭审集中审理机制和建设相关配套制度三个维度全面探索,切实推动庭审从阶段式、形式化向集中式、实质化转变,有效提升庭审效率和效果,助推改革试点提质增效。 一、完善庭前准备机制 一是起诉答辩要素化。研究制定《江北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针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部分适合推行要素式审判的案件类型制作《诉讼要素表》,指导当事人进行要素式起诉和答辩,法官在开庭审理时对双方无争议的要素直接审查确认;对双方有争议的要素重点审查,引导当事人举证和质证。 二是庭前沟通协同化。建立庭前三道沟通机制,通过收案后与原告沟通,副本送达后与被告沟通,以及原被告诉辩意见明确后协调沟通,法官有效行使诉讼释明权和诉讼指挥权,促使当事人积极、真实且完整地主张和举证,确保在庭前对无争议事实、争议焦点及诉讼思路达成最大化共识。当事人同意进行诉前调解的,以“诉前调”案号立案受理,在调解的同时组织和引导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明确双方分歧焦点并有针对性地准备诉讼。 三是繁简分流科学化。制定《关于审判案件分案的规定》,打通一审民商事案件全案由,原则上均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实行快慢分道、繁简分流,针对性明确繁案、简案的庭前准备方式。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清晰、争议焦点少的简案,庭前准备格式化处理,以表格化庭审提纲明确庭审重点和庭前准备。对案情复杂、争议焦点较多的繁案开好庭前会议,视情进行庭前调查或召开预备庭等。 四是庭前会议灵活化。制定《民事、行政诉讼庭前会议线上和线下操作规程》,对无法采用要素式诉答且双方当事人均能到庭的案件,采用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召开庭前会议。线下庭前会议采用表格化方式对会议内容归纳记载;线上庭前会议设置相应选项由当事人勾选或根据与当事人口头沟通结果将整理后的无争议事实和争议焦点由当事人直接确认。 二、强化庭审集中审理 一是庭审程序集中化开展。法庭审理主要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不再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对案情简单、争点较小的案件,当事人一并发表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意见;对案情复杂、争点较多的案件,在当事人综合发表诉辩意见的基础上,采取“一争点一调查一辩论”的模式,将法庭辩论贯彻整个事实调查过程。 二是争点整理类型化归集。将争点分为诉讼标的争点、法律适用争点、事实争点和证据争点,所有争点按“诉讼标的争点→法律争点→事实争点→证据争点”从上到下逐一推进的方式确定,避免争点确定笼统化和细节化。下位争点分为三个层次,法律争点分析诉讼标的争点的法律构成要件,事实争点围绕请求权基础、抗辩权基础中的要件事实确定,证据争点包含在事实争点中,可视其重要性等因素决定是否作为独立争点。上位争点蕴涵下位争点,先审查上位争点,再审查下位争点。 三是证据调查高效化推进。在庭审中,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除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外,一般不再要求当事人出示证据,举证质证以“一争议焦点一举证”方式进行。对无争议事实与有争议事实交织在一起的,当事人在举证中对无争议事实仅作简略陈述,重点围绕有争议部分举证、质证。对争议焦点和证据无法一一对应的,要求当事人在举证质证中予以明确,防止举证泛化。对无法即时整理证据的当事人,可视情休庭一段时间,给当事人一定时间整理证据。 三、健全配套制度建设 一是建立法官释明机制,合理把握庭审方向和节奏。制定《民事诉讼案件举证指引》,指导当事人举证。法官在庭审中,告知当事人就争议事实及法律进行充分必要的陈述并提出证据,说明逾期主张事实、提出证据的法律后果;对诉讼请求、事实主张、举证行为等不清楚、不充分的,告知其进一步明确或及时补充;对争议焦点、自由心证、法律见解及有关程序性事项等进行必要说明,告知或引导当事人就上述事项充分发表意见。 二是加强人员分类管理,切实发挥法官助理的履职效能。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通过阅卷、沟通、组织庭前会议等方式初步整理和归纳争议焦点,固定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向法官汇报。对有调撤可能性的案件,法官助理主持调撤工作。 三是改革裁判文书撰写,裁判体现庭审过程和庭审思路。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再固守原被告诉辩意见、法院查明事实和法院认为的传统裁判文书“四段论”,在概括、精炼叙述无争议事实的基础上,主要围绕争议点,采用“夹叙夹议”方式写作,对已经在庭审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中如实记录裁判理由的简单案件,裁判文书不再载明裁判理由。 改革案例第148号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打造“三化三集约”新模式 全面助推小额诉讼案件审理规范高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在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过程中,坚持简化程序不减损当事人权利,打造“三化三集约”小额诉讼模式,优化审判资源配置,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高效兑现。自启动改革试点以来,该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549件,程序适用率35.48%,平均审理天数8.03天,有效满足当事人高效率、低成本的解纷需求。 一、坚持“三化”工作机制,促进小额诉讼程序“递进适用” 一是程序选择“前置化”。前移合意选择程序,找准高频次适用小额程序案件类型,协调促成相关行业将合意适用条款规范嵌入前期合同中,如,在办理10万元以下贷款业务时提前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对拖欠物业费等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高合意适用率。增强当事人选择意愿,以诉讼服务大厅为阵地,强化小额诉讼案件类型化处理的宣传力度,以“类案示范效应”引导当事人选择小额诉讼程序;发放《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告知书》,通过定期梳理发布小额诉讼典型案例,借助具体案件着重强调便捷性和终局性,引导当事人约定适用。 二是庭前流程“精简化”。建立诉前调解分流团队统一引导确定答辩举证期间机制,在诉前调解阶段,对到场各方当事人同意放弃答辩举证期的,当场立案、分案、确定速裁法官开庭审理,平均节省10—12天;对需要答辩举证期的,确定合理期间,调解法官先行召开庭前会议,组织已有证据交换、厘清争议焦点,简化后续开庭流程,提高小额诉讼庭审效率。改革试点以来,小额诉讼案件平均庭审时长约12分钟,同比缩短近40%。 三是程序转换“严格化”。严格把关小额诉讼程序转换,出台《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指引规范(试行)》,以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列举情形作为转换程序理由,对因案件疑难复杂转换的,应先团队内部讨论确定,再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制作《小额诉讼程序流转图》,清晰规范各环节流转注意事项,明确各节点责任人,强化流转时间和程序的规范化监督。 二、坚持“三集约”工作方法,发挥小额诉讼程序制度效用 一是集约团队配置,速裁处理。立案庭速裁审判团队集中办理小额诉讼案件,减少材料流转环节,缩短案件处理用时,提升小额程序司法体验。培养办理小额诉讼精英团队,通过处理大量类案,积累实务经验,深入研究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升小额诉讼案件审判质效。 二是集约审理模式,诉审协同。采取模板化应用整合司法资源,统一规范小额诉讼案件的起诉模板、庭审流程、文书样式,使诉讼前后端高效衔接,形成文书简化协同效应。为当事人提供要素型、表格型诉状模板,在起诉时进行引导填写;对六类固定要素案件,庭审不受传统阶段限制,围绕主要争议焦点,查明事实并当庭判决。裁判文书样式嵌入审判信息系统,供法官灵活选择。小额诉讼案件以判决结案的简式文书适用率83.3%,调解结案的适用率100%。 三是集约智能诉讼,高效留痕。完善团队配套硬件,确保“事过留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为小额诉讼审判团队配备“小秘书”电话录音设备,便于法官直接通过电话简便传唤,被告传唤成功率达60%,同时向被告确认其他诉讼文书采取电子送达,由系统自动录音并生成音频文件保存在电脑中。为小额诉讼法官配备音视频记录仪,对需要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的,可直接使用音视频记录仪,以录音录像方式记录调查、询问过程,无需另行制作纸质笔录。借力移动诉讼平台,激励在线庭审。在立案阶段即进行移动微法院的告知和引入,引导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引导到场当事人100%使用移动微法院,引导异地当事人、律师参与在线庭审,集约智能系统打通小额诉讼流程简化的“最后一公里”。 三、强化小额诉讼配套机制,有效防范虚假诉讼 制定《余姚法院不诚信诉讼行为甄别规范(试行)》《余姚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查工作指引(试行)》等规范性行文,严格案件甄别,切实防范利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虚假诉讼。运用看—搜—审—诫—纠“五步工作法”发现与识别虚假诉讼,重点关注民间借贷、追索劳动报酬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在立案阶段,向当事人进行诚信诉讼承诺告知、虚假诉讼惩戒告知和典型案例展播,一律要求当事人阅知诚信诉讼告知书并签署《诉讼诚信承诺书》,对违反诚信承诺的,可直接依据承诺内容予以制裁。在严格审查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基础上,打造“零跑腿、不接触、无纸化”的小额诉讼模式,使当事人以最低廉的诉讼成本获得最快的权益保障。 改革案例第149号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深化电子诉讼应用广度与深度 探索线上线下融合电子诉讼新模式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启动以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不断深化电子诉讼应用,进一步拓展互联网司法的制度创新空间。依托自主研发的“全在线”诉讼平台,将更多诉讼流程延伸至网上,制定配套电子诉讼规程,大力推进在线立案、送达、质证、开庭、诉调对接等全流程在线诉讼,跑出审判“加速度”,提升服务“精准度”,增进改革“认同度”,探索线上线下融合电子诉讼新模式。 一、破解电子诉讼难点,跑出审判加速度 紧扣实用实效,着力解决在线立案是否足够可靠便利、电子送达如何破解“送达难”、诉调如何在线顺畅对接进行等在线诉讼的难点堵点,实现诉讼起点便利化。 一是多选择提供在线立案渠道。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官网宣传和诉讼服务中心集中展示,提供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律师服务平台立案、移动微法院立案、自助立案、“全在线”平台立案等五种平台立案二维码,借助人脸识别比对等技术,实现线上立案、缴费、查询一码畅通。改革试点启动以来,在线立案2003件。 二是多举措提升电子送达实效。打通法院与通讯运营商、银联等数据库信息,对当事人电子送达地址信息进行匹配验证。明确电子送达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生效标准和凭证保留,确保送达效力。推出“文书识别码”及“号码微送达”,实现文书防伪、溯源以及文书一键下载、短信电邮送达等多种功能。改革试点启动以来,电子送达适用案件数2340件,电子送达4038次。 三是多平台保障在线诉调衔接。在线立案审查阶段同步征询调解意愿,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方式。依托“全在线”诉讼平台对接调解平台,实现平台在线委派调解、特邀调解员在线调解、法院在线指导、调解协议在线签署。如需司法确认,电子调解协议自动回传至“全在线”诉讼平台,法官在线审查司法确认申请,当事人在线签署笔录后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案件电子卷宗、电子调解协议在平台之间以数据形式随案传输,调解不成转在线立案,实现卷宗全在线流转,改革试点启动以来,在线调解成功的案件37件。 二、健全电子诉讼机制,提升服务精准度 着眼建章立制,对在线诉讼行为定出规则,明确在线诉讼行为效力,不断提升用户体验,确保在线诉讼有序进行,确保在线诉讼符合普惠司法、公正司法的根本价值导向。 一是构建全流程在线诉讼规则体系。制定出台《全在线诉讼平台审理规程》,覆盖在线立案、电子送达、在线举证质证、在线庭审、在线裁判、电子卷宗等审判全流程,对相关诉讼行为在电子诉讼平台上如何进行作出详细规范,不刻意追求诉讼全流程在线进行,突出适用的阶段性、多样性、便利性,对线上诉讼与线下诉讼如何因案因需转换作出规定,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审判机制,让电子诉讼应用更加实用化。 二是制定电子数据采集运用规则。出台电子诉讼材料技术规范,就文字类、图片类、音频类等类型电子诉讼材料作出统一格式要求,就诉讼材料电子化在存储容量、扫描方式、页面编码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确保电子诉讼材料可利用性。着眼企业经营“前端塑造”,指导相关电子签约平台完善对同类电子合同纠纷在线起诉标准化指引及数据认证服务,明确接入“全在线”诉讼平台技术标准,打造“区块链保全+类案在线诉讼”互联网司法新模式,逐步实现类案纠纷一键起诉、电子数据有序接入、数据核验在线完成,确保电子数据材料客观性。 三是探索建立电子支付令速审机制。对形式上符合督促程序适用条件,原告又无调解意愿的案件,加强在线立案指引,并提示相关诉讼风险。灵活采用线上或线下方式核对原件,法官在线审核文书后电子签章,借助“全在线”诉讼平台电子送达的信息匹配与文书识别码功能,直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电子支付令,即时保存并上传电子邮箱系统反馈的邮件送达及打开情况,确保送达合法有效。改革试点启动以来,受理支付令申请182件,发出支付令182份,其中166份采用电子送达,有效送达140件,成功率84.3%,仅3件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已生效案件平均审理时间30.36天(含15天异议期)。 三、深化电子诉讼平台应用,增进改革认同度 立足深化普及,不断优化完善平台的功能,对内积极引导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转变观念,强化平台应用;对外广泛宣传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增进对改革的认同度。 一是以会用为前提,不断加强内外指引。举办三场“全在线”诉讼平台全院应用培训会,详细制定法官、书记员平台操作指南,定标准、定任务、定期限。通过“两微一端”面向当事人发布《在线庭审指南》《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微信小程序操作指引》等操作指引,便利当事人使用。改革试点启动以来,在线庭审案件544件。 二是以喜用为导向,不断优化用户体验。定期召开“全在线”诉讼平台完善对话会,围绕平台“三个端口”“五个模块”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需要改善的方面作深入交流,制定功能优化项目清单,按照“减成本、提速度、出实效”基本要求,协调技术公司进一步优化软件应用。疫情期间,首创“云端陪审”模式,人民陪审员在线参与庭审、在线合议,受到媒体广泛关注。 三是以管用为目标,不断强化服务保障。加强硬件配置保障,全院配置13间在线法庭、2间在线调解室,为方便法官使用平台提供高效及时的技术服务保障。优化内外网数据对接,积极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移动微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以及“全在线”诉讼平台衔接应用,建立全方位、立体式电子诉讼格局。 改革案例第150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抓好四个关键问题系统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及实施办法要求,不断拓展纠纷诉前调解范围和功能,着力提升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职业水准,加强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推动纠纷多元解纷和司法确认工作有机衔接,不断优化司法确认程序。今年第一季度,全市两级法院诉前成功化解纠纷9061件,受理司法确认案件申请1415件,其中1414件确认有效,深圳中院对11件调解协议作出司法确认。 一、抓好诉前调解功能完善,彰显司法确认程序优势 一是合理拓展司法确认范围。充分运用委派调解机制,用好中级法院司法确认案件的级别管辖优势,大力促进当事人选择非诉程序解决纠纷。试点启动后,以前因级别管辖不能申请司法确认而不愿调解的大量专利技术纠纷、标的金额较大的商事金融纠纷,经委派调解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完成司法确认。近期,该院对一宗标的额12亿元的金融纠纷达成的诉前调解协议依法作出司法确认。 二是前移监督管理节点。由立案人员、特邀调解员在线填写《案件要素流程表》,全程随案流转,对立案、分流、调解、送达、诉前保全等环节的留痕信息进行分析,通过关联案件自动检索当事人涉法涉诉情况,自动向司法确认审查法官推送,法官可结合案件流程节点综合判断,审查司法确认申请的合法性、自愿性,判断是否存在虚假调解风险。 三是扩充完善诉调对接内容。前移办理诉讼阶段的部分程序性工作,开展诉前保全、送达地址确认、案件要素采集,固定无争议事实和证据,依法开展诉前评估、鉴定,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旦调解不成进入诉讼,即可准确繁简分流、简化审判程序。 二、抓好名册统一规范管理,提升调解主体职业水准 一是制定统一的名册管理规范。制定《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管理规定》,明确入册资质标准、分级管理规范、绩效考核体系,配套完善降级、除名、通报、黑名单制度等,提升职业操守,引导行业自律。全市法院共引入特邀调解组织258家、特邀调解员1305名,其中律师调解员692名、港澳调解员62名。 二是坚持类案专业调解模式。做好调解组织专业能力培育,坚持专业问题由专业人士解决,进一步探索解纷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将类型化案件委派给专业性调解组织调解。将知识产权、证券期货、涉外商事、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纠纷分别委派给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深圳中心、中国证券期货业协会、蓝海法律查明及商事调解中心、深圳心理咨询师协会、深圳市总工会开展专业调解。制定《律师参与先行调解工作流程指引》,充分发挥律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法律专业优势。 三是购买服务与市场运作并行。制定《调解员补贴办法》,去年争取财政预算2300万元,今年提高到2500万元,通过购买社会服务,促进调解组织可持续化发展。探索商事案件委派调解市场化收费,委派调解组织对86件纠纷成功调解案件,与当事人协议收取调解费95万元,有效调动调解组织的积极性,激励专业人才投入更多精力,精准高效化解矛盾纠纷。 三、抓好虚假调解风险防控,确保司法确认权威公信 一是分类列举,重点甄别。将虚假调解防范作为司法确认审查重点,列举虚假调解协议风险较为高发的五种案件类型,对分家析产、不动产赠予、民间借贷、群体性劳资纠纷、申请人存在资不抵债情形等纠纷中达成的调解协议从严审查,围绕调解协议内容是否违反交易习惯,是否符合常识常理,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重点审查。 二是繁简有别,规范审查。实行“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司法确认审查模式。对绝大部分简单纠纷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法官一人独任进行书面审查。对少量标的金额巨大、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商事纠纷调解协议,可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或不具备执行性、存在虚假调解嫌疑的,可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交相关证据,通过听证询问等方式加强实质审查。 三是警示惩戒,加大威慑。通过诉前引导、调解告知、诚信承诺等方式,宣传警示虚假调解行为的法律后果。明确当事人以虚假调解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抓好科技信息智能支撑,搭建司法确认在线平台 一是纠纷化解全程在线,一键贯通。自主开发“深融调解平台”,全程在线办理诉前调解,所有节点数据留痕可监管。登记立案前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一键转入“融”平台开展调解;调解成功的,一键转入司法确认程序;调解不成的,一键转入诉讼程序,高效便捷,群众接受度高。 二是在线平台数据无缝对接,互联互通。打通“深融调解平台”与人民调解业务、诉讼业务系统、电子卷宗系统和腾讯微法院、送达平台之间的数据联通。通过人脸识别、关联案件信息检索、远程视频听证询问、在线阅卷等信息化手段,审查法官可清晰掌握调解过程中的重要节点,准确掌握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愿,预防虚假调解风险。 三是建设在线确认工作室,融入基层。在街道、社区、派出所设立86个在线司法确认工作室,在法院设立司法确认联络员,为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或当事人自主选择调解组织达成调解协议后申请司法确认搭建便利桥梁,只需半小时即可完成司法确认,并通过电子送达即时拿到裁定书。 改革案例第151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建设高质量特邀调解员队伍 打造分类分级分层名册管理新模式 为深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坚持将非诉讼纠纷机制挺在前面,不断创新发展“枫桥经验”,以调解名册管理机制作为完善司法确认制度重要内容,扭住规范管理的关键节点,聚焦调解员队伍“如何扩充、如何管理、如何提升”三大核心问题,严格入册程序和条件,加强业务指导、培训、考核和监督,建立调解员分类分级分层管理模式,确保特邀调解主体资质合格、能力具备、渠道通畅,推动改革效能持续释放。 一、注重分类精细管理,促进调解员队伍规范化 一是建立调解员分类招募机制。建立健全定向邀请、主动自荐、协同共治三个来源的调解员分类招募机制,坚持特邀调解专业化定位,定向招募特邀调解员429名,囊括医疗、金融、互联网等各领域高端人才;发挥深圳“志愿者之城”优势,首创爱心调解制度,广泛吸纳110名社会自荐爱心人士担任爱心调解员;建立司法协同,与区司法局、区妇联等单位深入合作,开展具有专业特长的调解员驻点法院调解。 二是完善调解员分类管理制度。制定《特邀调解名册》《特邀调解员选任管理办法》《特邀调解工作规程》,将特邀调解员分为爱心调解员、家事调解员、劳动纠纷调解员、金融纠纷调解员、商事纠纷调解员五类进行管理,让纠纷诊断化解既有“全科医生”,又有“专科医生”。明确各类调解员选聘条件和工作职责,按照常驻、派驻、等级评定等情况,设置交通、误餐、调解等相应标准工作补贴,有力促进调解员队伍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 三是构建调解分类专业指导团队。专门组建3个以法官为核心的调解团队,分别负责对相应类型纠纷的调解指导和诉调对接工作。各类调解员按照所擅长专业领域纳入相应业务指导团队开展工作。实行调解员初调、法官助理同步跟进、法官指导把关的诉调对接模式,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协作,调解成功的,可高效进行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可提前固定案件要素简化诉讼流程。 二、注重分级动态管理,促进调解员队伍职业化 一是明确调解工作考核标准。综合考量调解员年度参与调解、案件调成、确定送达地址、固定无争议事实等数量情况,设立工作考核精细化指标,设置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工作考核等级,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调解员进行等级评定、补贴提升、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特邀调解员任期三年,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决定续聘的重新颁发聘书,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二是建立调解员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开展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设立钻石、金牌、银牌、铜牌、基本合格五个调解员等级体系,根据纠纷化解难度和当事人需求选择,委派或委托不同等级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依据考核评价指标进行动态考核,实现能升能降、能进能出。根据年度考核获优秀、合格情况,分别提高调解员等级称号并提高补贴标准。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爱心调解员,根据其擅长领域和特点,吸纳为相应纠纷领域专业特邀调解员;对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则进行谈心谈话和针对性业务指导;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或要求派驻单位予以更换。 三是发挥考评正向引导作用。依靠典型引领队伍,对钻石、金牌等级先进调解员予以表彰,总结优秀事迹和调解心得,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开展专项宣传,进一步增强调解队伍荣誉感,提高调解员工作热情,提升群众对调解员工作的认同感。 三、注重分层培育管理,促进调解员队伍专业化 一是完善新任调解员培育机制。实行调解“传帮带”模式,为新任调解员选任调解经验丰富、当事人评价较高的调解员作为导师,促进新任调解员快速成长;制定《诉调对接工作规范手册》,在案件范围、调解方式、调解记录、诉调对接、转诉讼立案等方面为调解员提供全流程工作指引,配套制定民间借贷、房屋租赁、离婚、劳动争议等常见纠纷的繁简分流要素表和调解工作记录表,有效提升调解规范度。 二是建立调解员分层培训制度。与湘潭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厦门大学开展调解员培训合作,每年定期组织全体调解员参加调解技能培训,提升调解队伍整体水平;组织银牌以上等级调解员参加调解提高班培训,研修民事法律疑难问题解析、最新司法解释实务应用、重大典型调解案例等高层次专业内容,进一步提升优秀调解员专业素能。 三是打造高层次专业调解队伍。优化整合专业调解资源,成立全市首个医疗纠纷调解咨询专家委员会,吸纳全市102名医疗专家成为医调委委员,实施司法鉴定前置、专家委员评议等新型调解制度,调解队伍逐步实现向高精尖层次扩容。 目前,该院已招募45家特邀调解组织和550名调解员,评定18名钻石调解员、29名金牌调解员、10名银牌调解员,举办5期调解员培训班,不断优化调解员队伍结构,持续激发调解员工作热情。分类分级分层管理模式大幅提升了调解工作质效,2018年至今,该院调解员共参与调解案件73163件,成功调撤结案13141件。高质量的诉调对接运行机制,显著缩短民商事案件结案周期,带动司法办案质效进一步提升。2018、2019年,该院结案107301件和116978件,同比分别上升16.32%和9.02%,结案数位居全国基层法院前列。 改革案例第152号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构建分层递进小额诉讼程序引导机制充分释放程序效能 为深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现小额诉讼程序便民、快捷、普惠的制度价值,崇州市人民法院探索构建一体化分层递进式小额诉讼引导机制,从调解、立案、审判三个层次,在先行调解、程序适用、电子诉讼选择、庭前要素固定等方面对当事开展递进引导,推动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取得实效。启动试点以来,该院小额诉讼适用率提高至28.21%,适用案件数量同比上升164%,合意适用18件,从简易程序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5件。 一、精准前置引导事项 将案件分流、财产保全、诉前调解、诉讼咨询等适宜前端处理的事项纳入诉前引导范围,最大程度剥离程序性事项、固定无争议事实,为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减压减负。 一是诉讼权利义务先行告知。坚持“简化程序不减损权利”原则,制作《小额诉讼程序诉前引导工作手册》,细化立案预审、诉讼风险、先行调解、程序选择等6个关键引导节点,明确诉讼服务引导员释明告知责任。立案窗口设小额诉讼绿色通道,由小额诉讼立案专员详细介绍《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告知书》等4项告知书,重点释明小额诉讼程序答辩和举证期限缩短、一审终审、庭审程序简化、文书简化、口头裁定效力、随案执行等,确保“选得明白、用得明白”。 二是程序性事务先行办理。制定《小额诉讼程序流程指引》,在办理具体诉讼业务前,由诉讼服务引导员辅导诉讼群众先行填写《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同意书(合意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接受裁判文书电子送达同意书》《庭审录音录像代替庭审笔录同意书》《线上开庭同意书》5项程序选择文书,充分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帮助其全面了解小额诉讼程序特点和优势。 三是实体性要素先行固定。制作《小额诉讼程序庭前辅导询问笔录模板》,明确金钱给付数额、时间、方式、利息及计算标准等十余项实体性要素。开庭前,法官助理依模板、依要素进行引导,固定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与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庭审中,法官直接使用庭前引导结果,对无争议事实和证据无需质证,重点调查有争议的事实,快速进入实质审理,进一步提高庭审效率,一般庭审过程不超过20分钟,平均缩短时长70分钟。 二、立体构筑引导体系 加强先行调解、司法确认、立案程序有机衔接,构建程序分流、渐进分层、人员分别的立体化、层级化诉讼引导体系,实现递进式、多维度叠加效应。 一是调解、立案程序分流。实施特邀调解员倍增计划,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一般先行调解。先行调解成功的,引导进行司法确认。先行调解不成功,符合法定适用条件的,直接立案、刚性适用,实现诉讼前端案件分流。 二是立案、审判渐进分层。经诉前引导未适用的,集约送达中心在送达时“点对点”温馨提示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权;送达后开庭前,法官助理“一对一”解疑,打消当事人顾虑,告知经当事人同意可以程序转换,留下小额诉讼适用思考“空间”;庭审前审判团队再次“面对面”引导,与非小额诉讼进行时间、成本比对,实施关键环节多重辅导。经引导后双方合意适用的,立即裁定程序转换。合意适用率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激发工作动能,确保“该用即用,能用尽用”。 三是原告、被告人员分别。根据原、被告不同诉讼心理,针对性开展诉前引导。把握引导时机,原告在立案前即开展引导,被告主要在先行调解不成后引导。向原告侧重宣传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快、审理快、结案快、执行快的“四快”程序优势,向被告侧重自动履行有利于信用修复、方便快捷、低成本等效果。 三、多元吸收引导力量 从纠纷源头上培植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土壤,从法治理念上树立小额诉讼法治意识,积极争取社会治理力量广泛参与。 一是依靠党委政府,扩大适用。加强请示报告,申请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纳入崇州市委2020年政法工作要点,由政法委牵头发文,要求人民银行、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经信局等引导市场主体树立小额诉讼意识,村社书记、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符合条件的金钱给付类纠纷时引导各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扩大适用范围。 二是依托社会力量,推广适用。延伸小额诉讼程序引导触角,分别与工农建、农商行、信用社等9家银行,10余家大型物业公司等类型化案件的当事人达成协议,在信用卡办理合同、小额贷款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嵌入合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款,并向用户作特别提示说明。 三是借力多媒体渠道,扩大宣传。针对原被告不同场景应用,结合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发放内容浅显易懂的宣传册,以动画、PPT、抖音、宣传片等多种形式,在微信微博、诉讼服务大厅、庭审等候区加强宣传,普及小额诉讼省时、省钱、省心、省力的程序优势,推荐当事人自主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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