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14024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厦税函[2021]31号 2021-3-23 中共厦门市委台港澳工作办公室: 近接由贵单位主办、我局会办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惠台青创政策的建议》(第20214024号)。对文中所提涉税开票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相关业务部门及时将有关政策与提案联系人进行了电话沟通。现将会办情况反馈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该台胞人员在境内服务发生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其增值税身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商品房的租金收入按照5%的税率简易征收增值税,并可到临时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同时,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免征增值税。 二是如果该台胞人员在境内服务发生地没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即其在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的),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由购买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目前出租商品房租金收入适用的税率为9%,此情形不属于增值税代开发票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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