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9-14
摘要: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21年度,其他条款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97号公告第二条第(三)项“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的规定同时废止。

选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预缴享受的,申报时这些要点要关注啦

  雁言税语按:9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进一步做出明确。细心的小伙伴发现,这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以往相比有了些许不同之处。本着温故知新、除旧迎新的态度,笔者整理出如下要点以飨大家。

  要点一、明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类型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注意适用对象和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首先要进行自我排除。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采用的是负面清单判别标准,并且要求是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以下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①烟草制造业,②住宿和餐饮业,③批发和零售业,④房地产业,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⑥娱乐业,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要点二、重申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经营活动

  除去以上行业限制以外,企业生产经营如有下列活动也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①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②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③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④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⑤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⑥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⑦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要点三、给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享受的方式选择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采用的是“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目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预缴申报选择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另外一种就是采取次年汇算清缴统一享受的申报方式。两种申报方式皆可,由企业自行选择。

  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平时预缴时不享受。今年3月底,财税部门明确,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根据国务院最新部署,《公告》明确在今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多享受一个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在10月预缴申报时可整理前三个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

  要点四、关注预缴申报需要填写表单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只填不报,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要点五、留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应当如实留存如下资料:

  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⑤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⑥“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要点六、提醒研发费用辅助账汇总表“其他相关费用”计算方法改变

  按财税〔2015〕119号政策规定,其他相关费用采取限额管理方式,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是按每一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对于有多个研发项目的企业,有的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占比不到10%,有的超过10%,不同研发项目的限额不能调剂使用。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方便计算,让企业更多地享受优惠,《公告》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调整为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不再分项目计算。这种改变不仅简化了计算,更增加企业能够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总额,对企业来说是一大利好。

  要点七、注意“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新版样式变化

  此次《公告》简并辅助账样式,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辅助帐相关备查资料涉及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4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合并为“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总体上减少了辅助账样式的数量。

  《公告》精简辅助账信息。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仅要求企业填写人员人工等六大类费用合计,不再需要像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要求填写人员人工等六大类费用的各项明细信息,并要求填报“借方金额”“贷方金额”等会计信息,同时删除了部分会计信息,大大减少了企业填写工作量。

  《公告》调整优化操作口径。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在辅助账使用记录中加入“会计凭证记载金额”“税法规定的归集金额”,对加计扣除归集数据和会计口径差异一目了然,方便了资料整理和数据核对;辅助账委托境外研发的相关列次,体现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的调整。《公告》还对填写口径进行了详细说明,便于纳税人准确归集核算。

  提醒企业,《公告》颁布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仅是为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提供一个参照使用的样本,该样本不强制执行。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发布后,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

  如果继续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可以参考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公式等进行相应调整。纳税人也可以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企业自行设计的辅助账样式,应当至少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

  案例:

  果果公司2021年度有RD1、RD2和RD3三个研发项目。

  RD1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8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RD2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85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RD3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2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3万元。

  试比较新旧政策在“其他相关费用”的差异。

  【解析】

  ①按照97号公告的计算方法

  RD1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8.89万元[8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8.89万元。

  RD1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9.44万元[85*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RD3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3.33万元[12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3万元。

  三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29.89万元。

  ②按照《公告》明确的计算方法

  三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31.67万元[(80+85+12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31.67万元,大于单个项目汇总的29.89万元,扩大了纳税人其他相关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金额,且仅需计算一次,减轻了工作量。

  来源:雁言税语    作者:郭琪燕


“四步法”剥离资本化研发费中的“其他相关费用”

  前段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明确,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按全部研发项目统一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并调整“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新政策出台以来,一些纳税人向笔者咨询这样一个问题:同时涉及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时,怎样对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中的“其他相关费用”进行剥离调整,进而对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分期摊销呢?

  所谓“费用化”,指研发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发生年度一次性扣除;而“资本化”指相关研发支出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待其研发成功后,从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通过分期摊销的方式跨年度扣除。对于上述问题,前段时间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阳民就28号公告内容进行在线访谈时,提出的“四步法”处理“其他相关费用”,非常简单实用,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按当年全部费用化项目和当年结束的资本化项目统一计算出当年全部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第二步,比较“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及其实际发生数的大小,确定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需要注意的是,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第三步,用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除以全部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可加计扣除比例。

  第四步,用可加计扣除比例乘以每个资本化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单个资本化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与该项目其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一并在以后年度摊销。

  接下来,笔者结合具体例子进行演示。假设某公司2021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8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全部费用化;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8万元,全部资本化,该项目在2021年形成无形资产。

  第一步,计算汇总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根据28号公告,计算公式为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那么计算结果为(80+100)×10%÷(1-10%)=20(万元)。

  第二步,比较得出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0万元,而A和B两个研发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2+18=30(万元),那么超过限额的10万元不能加计扣除。

  第三步,计算出全部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比例。用可加计扣除的金额除以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计算为20÷30=66.67%。

  第四步,计算出B项目中资本化费用中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计算为66.67%×18=12(万元),超出的部分不允许加计扣除,金额为18-12=6(万元)。

  经过上述四步,计算出B项目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中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后,B项目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金额为100+12=112(万元)。需要注意的是,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可以在无形资产使用开始时按规定加计扣除,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资本化形成的无形资产应分期摊销。而A项目可加计扣除的费用化研发费金额为80+(20-12)=88(万元),可在当期一次性加计扣除。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赢  刘红政 (作者单位:北京中税正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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