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3]74号 2003-09-12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的分值细化标准按照《福建省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附件)执行。 二、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精神,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得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 三、关于评定组织和程序: (一)设区市、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设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审核、检查和监督工作。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下设评定办公室,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实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及下设评定办公室的人员组成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法规、监察部门必须是成员。 (二)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初步确定其所管辖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后,应报所属的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审核。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共同评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对实行集中征收、一级稽查设区市的区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要在基层分局推荐的基础上会同征收、稽查部门初定后,再与同级国(地)税机关共同审核、评定。 纯地税管户的纳税信用等级由其主管的地税机关初步确定后,报所属的县(市)一级地方税务局直接审核、评定。 (三)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的外税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直属分局、外税分局所管辖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由所属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所管辖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由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和纳税人所在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省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所管辖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和纳税人所在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共同评定。 (三)评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年集中一段时间进行,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轮流主持。 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方式,实行谁评定谁公布的原则。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对国、地税共管户中被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采取联合公示和联合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所需的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摊;纯地税管户的纳税信用等级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公示和公告。公示和公告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纳税人摊派。 五、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档案,按照基础资料由初评方分别存档、共同评定资料由当年联席会议主持方负责存档的方式进行管理,同时为方便非主持方管理需要,允许对共同评定资料进行备份。纯地税管户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资料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存档。 六、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在2004年5月前对纳税人2002-2003年度的纳税情况开展一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此后每两个年度评定一次。为了便于操作,《办法》中所提“两年内”均按两个会计年度内计算。 七、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报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备案。 八、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一日印发的《福建省地方税收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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