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帮助解决部分国有企业特困职工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政[1996]41号 1996-10-04 税屋提示——依据闽政[2011]10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自2011年11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千方百计解决部分群众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18号)精神,省委、省政府对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的生活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为深化企业改革,帮助困难企业开展生产自救,保障困难职工基本生活,促进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现就帮助解决部分国有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生活问题通知如下: 一、帮困工作的指导思想。 国有企业在经济转轨时期遇到的困难,是新旧体制置换过程中一系列深层次矛盾的集中反映。各级政府应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眼前生活困难,本着:“着眼于发展生产,致力于深化改革,立足于企业和职工的自身努力”的指导思想,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二、建立各级政府帮困工作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把做好帮困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把控制失业率和困难企业富余职工的再就业率作为考核指标,建立工作责任制。各级党政领导都要建立与困难企业的联系制度,省政府成立帮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帮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帮困工作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省劳动厅。各级政府应按照企业属地原则、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帮困、层层落实帮困责任制和各项政策措施。 三、帮助困难企业开展生产自救,促使困难企业通过自身努力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解决职工生活困难。 (一)各地、各部门要帮助困难企业,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1996]20号)的精神,通过放开搞活,转换机制,帮助企业从根本上解困。困难企业在放开搞活实现资产和劳动力优化配置的同时,要妥善分流安置困难企业职工。 (二)所有困难企业都应组织富余人员制定开展生产自救的方案措施。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国家及省的优惠政策,积极兴办三产,举办劳服企业。 (三)各企业主管部门应帮助企业间开展劳动力调剂和组织劳务协作,组织进行开发性的解困活动,帮助困难企业走出困境。 (四)国有困难企业富余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其前后保龄可合并计算,参加社会养老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按省里统一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对辞退到社会上的失业职工,可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保证其基本生活。 四、完善劳动力市场,建立困难职工通过市场促进再就业的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对促进就业的功能作用,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要安排专项资金投入劳动力市场建设。 企业职工应主动参与解困,转变就业观念,树立市场竞争就业思想,走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道路,积极参加职工转岗、转业训练等各项“再就业工程”活动,努力提高竞争就业能力。 五、建立帮困资金救助困难职工制度。 各级政府要根据“调节高收入、保障低收入”的精神,按照属地原则,建立帮困资金及其筹集、管理制度。 (一)帮困资金来源: 1、各级财政要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每年在预算中按个人所得税收入的20%安排用于帮困资金。 2、每年全省开展的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中罚没入地方库总额的20%为“帮困资金”。 3、接受国内外人士、团体单位及企业的自愿捐款或赞助。 (二)帮困对象及标准: 福建省境内国有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停产半停产以及长期亏损的困难企业的困难职工、下岗人员。要通过建立帮困资金,形成三条社会保障线,即企业在岗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线,企业下岗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线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具体标准由省帮困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规定。 (三)帮困资金的管理: 各地市应建立“帮困资金”制度,负责本地区调剂平衡。各地市要将当年划入帮困资金的个人所得税的20%上缴省帮困资金,省对困难企业较多的地区适当调剂帮困。劳动、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建立帮困资金的征缴、管理、调剂、审批等运行制度。具体的管理程序、征管办法由帮困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以上通知望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各级劳动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检查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和实施意见,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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