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账户的涉税检查分析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1
摘要:货币资金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于货币形态的那部分资金,通常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三部分。货币资金是纳税人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收付业务频繁和流动性大的特点。货币资金的收付同纳税人的进、销货物和费用开支密切相关...

         其他应付款——代垫运费   342.00

    后附原始凭证2张。其中1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价款10,000元,税额1,700元,另1张为承运部门开具给该企业的运费发票,金额为342元。

    点评  按“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并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才属于真正的代垫运费。此例中承运部门将发票直接开给销货方,应属于企业向购买方收取的一种价外收费,应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利用银行存款帐户的核对作用可以使我们发现记入银行存款帐户的收入总额与记入产品销售收主和应交税金帐户的金额之和不等,从而揭露了分解收入的问题。在税务检查中对收入已入银行存款帐户的经济业务,用这种核对法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奏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近年来由于企业在银行多头开户的现象比较普遍,企业开设多本银行存款日记帐,这为银行存款日记帐的检查核对带来了许多不便。为此,应在检查银行存款帐户之前,利用银行存款总帐与银行日记帐的统驭关系(银行存款总帐余额应等于各银行存款日记帐余额之和),先搞清被检查企业究竟在银行开立了几个帐户,然后再逐本对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检查,可以有效地防止企业利用多头开户隐匿、转移或分解收入的问题。

    【案例2】利息收入列“盈余公积”偷逃企业所得税的案例

    检查某集体企业,某年1-6月银行存款日记帐借方每月各有一笔金额不等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利息总额共12,560元。摘要均填写为“利息收入”,但对应科目一栏均未填写。经核实记帐凭证,各笔会计分录均为借:银行存款,贷:盈余公积。显然是错记了帐户,未将存款的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而偷逃了企业所得税。

    点评  流动资金性质的存款利息是企业所得税的一项应税收入,在会计处理上应作冲减帐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处理。此例也是通过银行存款的核对作用,揭露了转移收入的问题,在税务检查工作中隐匿转移存款利息收入除可能发生偷逃税问题之外,也可能同时发生私设“小金库”或贪污的问题。

    【案例3】资本性利息支出列作“财务费用”,偷逃企业所得税的案例

    检查某工业企业银行借款明细帐中有向建设银行借入的一笔金额为200万元,借款期为一年的基建借款,经了解是用于本厂新厂房工程项目,但检查“在建工程”明细帐,一直没有借款利息的记录。经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在建行户中自借入月份起连续6个月,均有支付利息的记录,累计已支付利息60,000元,对应帐户均为“财务费用”,而新厂房工程项目至今尚未完工。

    点评  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借款利息应区别借款的性质记入不同会计帐户进行核算。在筹建期发生的借款利息应记入开办费;建设期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生产经营期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计入“清算费用”。此例通过银行存款帐户进行核对,发现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的利息支出错记入“财务费用”,无疑偷逃了企业所得税。

    【案例4】假还债之名,行投资之实的案例

    检查某企业银行存款日记帐,某日贷方有一笔金额为500,000元的支出,摘要为“偿还B厂帐款”,对应帐户为“应付帐款”。因数额巨大,且为整数,因此令人生疑。经核对B厂应付帐款明细帐发现此前并无贷方欠款记录。后经询问查实,此款是一笔投资款,为逃避税收没有记入“长期投资”帐户。

    点评  银行存款帐户的贷方对应帐户很多。由于存款支出用途不同,对应帐户亦不相同。某些支出与购进货物有关,对应有关“存货”帐户;某些支出与成本费用有关,对应有关成本费用帐户。通过银行存款帐户与相关帐簿和凭证进行核对,往往可以发现成本计算或费用列支中存在的某些不合法或不合理的问题和因成本费用不实构成的对纳税的影响。此例是通过银行存款帐户与对应帐户的核对,揭露了隐瞒投资行为,试图偷逃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案例5】汇兑损益帐务处理错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案例

    检查某有外币业务的企业,为进口某大型设备发生外币借款。查汇兑损益的计算并无错误,检查月份共发生汇兑净损失24,000元,但该企业的帐务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     24,0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0

    点评  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筹建期发生的,应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属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属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应计入该资产的价值。此例发生的汇兑净损益显然应计入进口设备的价值,企业将其计入“财务费用”,无疑偷逃了企业所得税。利用银行存款帐户进行帐帐核对,同样揭露了偷逃税的问题。

    “其他货币资金”帐户的涉税检查及案例分析

    一、“其他货币资金”帐户的性质、用途和结构

    “其他货币资金”帐户属于资产类帐户,用于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在境外往来结算业务的企业发生信用证存款时,也在该帐户核算。

    本帐户借方,登记增加的其他货币资金;贷方登记报销或收回的其他货币资金;借方余额反映期末结存的其他货币资金。

    二、“其他货币资金”帐户的涉税检查的主要内容及侧重

    其他货币资金帐户所发生的收付业务与现金、银行存款帐户有很多相同之处。但其借方除在途货币资金外主要反映的是汇入或存入银行专户的款项。存的目的是为了支。它与应税收入不发生直接的联系,而贷方主要是完成特定业务后报销或退回的款项。其中报销的款项就与进货的成本相关。因此,根据“其他货币资金”帐户的性质、用途、结构及对纳税产生的具体影响,其涉税检查应侧重于贷方发生额的检查。如前所述的对“现金”和“银行存款”帐户贷方的检查一样,利用该帐户的核对作用可以发现在进货成本核算中由于不合法、不合理列支引起的偷逃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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