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会[2019]38号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会计核算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10-16
摘要:业主单位作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资产唯一的会计核算主体,既要全面核算项目预算资金的流转及其使用所形成的项目资产,又要对项目所消耗的债务资金、非现金资源等进行全面的成本核算。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会计核算工作的通知

厦财会[2019]38号     2019-10-16

各区财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与内部控制,推进政府会计改革,顺应国有资产综合报告制度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厦门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从立项、建设(购置)到形成资产、使用、处置全过程的会计核算与资产管理,为财政投融资项目资金资产管理提供准确信息,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有关补充规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业主确定机制的通知》(厦府办〔2018〕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会计核算工作的几点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业主单位作为项目会计核算主体

  根据厦府办〔2018〕44号文,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原则上由资产最终使用、管养或运营单位作为业主单位,厦府办〔2018〕44号文所列业主单位为市级部门的,可指定资产最终使用的下属机关事业单位作为业主,但如下属单位建设管理力量不足的,仍由市级部门作为业主。业主单位从项目立项、开工建设到资产形成全过程均作为会计核算主体。

  业主单位一般为项目预算编制单位、预算发起单位、预算资金支配单位(即建设单位)。业主单位作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资产唯一的会计核算主体,既要全面核算项目预算资金的流转及其使用所形成的项目资产,又要对项目所消耗的债务资金、非现金资源等进行全面的成本核算。

  业主单位主要承担以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责:

  (1)依法筹集和使用项目有关建设资金,并对项目建设过程资金收付进行监管;

  (2)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收支管理与会计核算;

  (3)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成本的归集与核算,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4)负责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5)如实核算项目资产的价值量,移交实物量时应同步移交价值量。

  二、业主单位应进行财政投融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核算

  业主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采用平行记账模式,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进行项目成本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进行项目财政资金收付核算。无论是采用自建方式还是代建方式,业主单位均应对财政投融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核算。包括建设资金拨付、在建工程成本归集、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形成资产、资产管养、资产移交等全过程的核算。采用代建方式的,业主单位应当要求代建单位通过工程结算或年终对账确认在建工程成本的方式,提供项目明细支出、建设工程进度和项目建设成本等资料,归集“在建工程”成本,及时核算所形成的“在建工程”资产,业主单位账上体现财政资金与形成的“在建工程”政府资产相匹配,全面核算项目建设成本、资金流动和资产沉淀情况。

  业主单位为企业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核算。

  三、代建单位应进行财政投融资项目建设成本归集的全过程核算

  对实行代建的项目,业主单位要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具体代建事项;代建单位受业主委托,对业主负责,承担具体建设管理任务,应当做好代建工程成本的归集并配合业主单位做好项目竣工决算工作。

  代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通过工程结算或年终对账确认在建工程成本的方式,由代建单位向各业主单位报送代建项目名称、当年度资金拨付情况、各项目明细支出及在建工程进度等材料,核对无误后由各业主单位据此确认在建工程成本,体现在业主单位“在建工程”账上。代建单位将代建工程成本转出(贷方),同时相应核销与业主单位的工程款往来负债。

  代建单位为企业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四、业主单位应全面反映项目资产使用、管养、运营、修缮或报废全过程的核算

  业主单位对项目建设所形成的资产应设置资产卡片,录入市级资产管理系统,并按照资产类别进行折旧、摊销等会计处理,对日常维护消耗处理为费用,对重大修缮进行资本化处理,如实核算资产衍生的收入,全面核算资产报废过程。

  五、业主单位应反映项目存量资产的核算

  对于已经竣工投入使用但没有做资产完整账务处理的财政投融资项目存量资产(包括已办理竣工决算、未办理竣工验收和决算等情形),应进行相应的资产初始入账会计处理与后续账务处理。

  以上具体核算流程详见附件“厦门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说明”。

  六、适用范围及责任追究

  本通知所列的会计核算流程适用于2019年1月1日后新开工的项目及该时点已完工投入使用尚未入账的项目存量资产的核算。

  该时点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的核算按照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厦财会〔2018〕69号)规定进行。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将定期组织对业主单位、代建单位及最终管养单位的项目资产会计核算进行监督检查,由财政部门纳入财政监督范畴。业主单位、代建单位及最终管养单位应当在年度决算报告中阐述项目资产的价值管理与会计核算情况。未按照本会计核算流程及相关制度对财政投融资项目资产进行会计核算的,将按照《会计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各区财政局及各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可参照执行,或根据实际情况规范区级财政投融资项目会计核算工作。

  附件:厦门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说明

厦门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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