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严格执行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预字[1991]136号 1991-12-5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1]7号《关于实行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通知》,我部制发了[91]财预字第28号《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有关预算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规定了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后,有关预算科目、预算级次、退库手续和体制结算等问题。但从现在的执行情况看,有些地区没有完全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1]7号《通知》和我部[91]财预字第28号《通知》执行;有些地区没有按规定及时调整帐务和报表;有些地区退付税款没有按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办理,造成了一些混乱。为了切实执行国办发[1991]7号文件,特作如下通知: 一、地方各类外贸企业(含中央下放地方外贸企业和中央与地方联营企业,下同)出口产品退税,按财政会议确定今年暂由中央财政负担90%,地方财政负担10%(个别地区负担15%,中央财政负担85%),是国务院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体现权、责、利相结合的一项重要决定。各地区必须贯彻执行,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不办。 二、凡属地方各类外贸企业今年出口退付的产品税、增值税,应全部分别列入“地方外贸企业出口退产品税”和“地方外资企业出口退增值税”两个科目。凡中央直属外贸企业出口退产品税、增值税,应全部分别列入“中央外贸企业出口退产品税”和“中央外贸企业出口退增值税”两个科目。某些地区将地方外贸企业退税列入中央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科目的,要进行清理纠正过来。 三、地方各类外贸企业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预算指标内的出口退税中,地方财政今年应负担的10%,年终通过结算,由中央财政如数扣回;地方各类外贸企业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预算指标之外和地方自行增加出口任务的出口退税,应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执行中全部从地方财政收入中退付,实行总额分成的地区,由此而影响中央财政收入的部分,年终通过结算,由中央财政扣回。 四、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必须切实分清各类外贸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按中央、地方不同的企业隶属关系,认真、准确的填写“收入退还书”中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等栏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收入退还书”,国库有权拒绝办理。各级国库在依据“收入退还书”登记明细帐和编制国库会计报表时,要认真核对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以免串户。 五、各地要严格按我部[91]财预字第28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时间执行。在文件颁布前已按过去规定办理的,财税库三方要及时调整各自的帐务和报表。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通知”的要求向国库和财政部门提供收到“通知”之前的中央、地方外贸企业分别退付的产品税、增值税数额、预算级次及其它有关的数据资料。 六、年终财政决算时,省级税务部门要提供中央外贸企业的名单和今年的出口退产品税、增值税数额,并附“收入退还书”的复印件及其他有关的数据资料。中央外贸企业的出口退产品税、增值税数额应同国库反映的“中央外贸企业出口退产品税”、“中央外贸企业出口退增值税”科目的数额核对一致。上述数据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由我部确定中央财政应从地方财政扣回的数额并据以办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结算工作。 请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对今年出口退税工作中与本《通知》规定的有关事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没有按本《通知》规定办理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抄送:国家税务局、国家总金库。 财政部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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