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会字[1998]64号 1998-12-18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自199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保险公司将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现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为实现新旧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保证新制度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保险公司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函告我们。 税 屋附件: 保险公司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 按照《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8]60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将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现将保险公司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中有关调账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账原则 保险公司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对1999年1月1日以前按《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1999年年初余额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应作为1999年的经济事项(调整年初数)记入1999年1月份的有关账内。 二、账目调整 (一)名称和核算内容没有变化的科目 1.新制度设置的以下科目,其名称和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在调账时,可将以下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1)“现金”科目 (2)“银行存款”科目 (3)“拆出资金”科目 (4)“应收保费”科目 (5)“坏账准备”科目 (6)“预付赔款”科目 (7)“其他应收款”科目 (8)“物料用品”科目 (9)“低值易耗品”科目 (10)“存出分保准备金”科目 (11)“存出保证金”科目 (12)“固定资产”科目 (13)“累计折旧”科目 (14)“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15)“在建工程”科目 (16)“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7)“应付工资”科目 (18)“应付福利费”科目 (19)“应交税金”科目 (20)“应付利润”科目 (21)“预收保费”科目 (22)“预提费用”科目 (23)“拆入资金”科目 (24)“存入分保准备金”科目 (25)“存入保证金”科目 (26)“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27)“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 (28)“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29)“保户储金”科目 (30)“长期借款”科目 (31)“长期应付款”科目 (32)“实收资本”科目 (33)“资本公积”科目 (34)“盈余公积”科目 (35)“总准备金”科目 (36)“本年利润”科目 (37)“利润分配”科目 2.新制度设置的以下科目,其名称和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由于以下科目年末无余额,可沿用旧账,不存在调账问题。 (1)“保费收入”科目 (2)“追偿款收入”科目 (3)“利息收入”科目 (4)“赔款支出”科目 (5)“退保金”科目 (6)“满期给付”科目 (7)“死伤医疗给付”科目 (8)“分保费收入”科目 (9)“摊回分保赔款”科目 (10)“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11)“分保赔款支出”科目 (12)“分保费用支出”科目 (13)“利息支出”科目 (14)“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15)“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16)“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17)“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 (18)“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 (19)“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20)“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21)“投资收益”科目 (二)名称和核算内容有变化的科目 1.“应收利息”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应收利息”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只核算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对各种存款及贷款不再应计利息。调账时,可将“应收利息”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2.“应收分保账款”和“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应收分保账款”和“应付分保账款”科目,但设置了“分保业务往来”科目,核算分保业务发生的各种往来款项。调账时,应将“应收分保账款”和“应付分保账款”科目余额转入“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3.“保户借款”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保户借款”科目改为“保户质押贷款”科目,核算内容不变。调账时,应将“保户借款”科目的余额转入“保户质押贷款”科目。 4.“贷款”和“贷款呆账准备”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贷款”和“贷款呆账准备”科目。公司如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前发放的、目前尚未收回的贷款,可以沿用“贷款”和“贷款呆账准备”科目。 5.“短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投资”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从事股票买卖,因此,本科目只核算短期债券投资。调账时,可将“短期投资”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6.“长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长期投资”科目改为“长期债券投资”科目。调账时,应将“长期投资——债券投资”科目余额中的面值部分转入“长期债券投资——面值”科目,将溢折价部分转入“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将“长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余额转入“长期债券投资—— 应计利息”科目。 公司如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前从事的长期股权投资,目前尚未收回的,或经国务院批准从事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增设“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调账时,将“长期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科目余额转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7.“投资风险准备”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投资风险准备”科目。公司如有按规定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可以增设“投资风险准备”科目,调账时,可将“投资风险准备”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8.“递延资产”科目 新制度将“递延资产”科目改为“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内容不变。调账时,应将“递延资产”科目余额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9.“应付手续费”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应付手续费”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减少,应付人寿保险个人营销业务营销员的佣金不在本科目核算,改在“应付佣金”科目核算。调账时,应将“应付手续费”科目余额中属于应付人寿保险个人营销业务营销员的佣金,转入“应付佣金”科目,其他余额可直接转账 或沿用旧账。 10.“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增加,公司应上交的教育费附加等也在本科目核算。调账时,可将“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11.“其他应交款”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其他应交款”科目。调账时,应将“其他应交款”科目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12.“备付费用”科目 根据新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公司不允许提“备付费用”,因此,新制度没有设置“备付费用”科目。调账时,应将“备付费用”科目余额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13.“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分解为“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调账时,应将“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余额中属于寿险责任准备金的部分,转入“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属于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部分,转入“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 金”科目。 14.“外币兑换”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外币兑换”科目,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增设。 15.“手续费收入”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手续费收入”科目,而是将其并入“其他收入”科目核算。“手续费收入”科目年末无余额,执行新制度后,不再设置本科目。 16.“其他收入”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其他收入”科目,核算内容有所增加,将手续费收入也并入本科目核算。“其他收入”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17.“手续费支出”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手续费支出”科目,核算内容有所减少,佣金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改在“佣金支出”科目核算。手续费支出”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18.“营业费用”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营业费用”科目,并增加了“上交监督管理费”等内容。“营业费用”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19.“分保费支出”科目 新制度将“分保费支出”科目改为“分出保费”科目,核算内容不变。由于本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执行新制度后,应设置“分出保费”科目。 20.“转回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转回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分解为“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和“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转回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21.“提存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提存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分解为“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和“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提存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22.“保户红利支出”科目 新制度将“保户红利支出”科目改为“保户利差支出”科目,核算内容不变。由于本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23.“汇兑收益”和“汇兑损失”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汇兑收益”和“汇兑损失”科目合并为“汇兑损益”科目。“汇兑收益”和“汇兑损失”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24.“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营业外收入”科目,并增加了接受捐赠转入以及债务重组收益等核算内容。 新制度也设置了“营业外支出”科目,并增加了债务重组损失等核算内容。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三、会计报表 公司1999年“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的“年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新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根据上述调账有关规定处理。1999年的资产负债表应按新制度的规定编制。 由于损益类科目已按新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1999年的“利润表”应按新制度的规定编制。 财政部 1998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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