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税局关于解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扣除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函[1999]第50号 1999-06-25 税屋提示——依据大地税函[2006]14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12月31日起,全文废止。
市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1999]22号)下发后,个别局在执行中有误,现根据市局大地税发[1999]64号文件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扣除率适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的规定对其解释如下: 对“年利率、年股息率、年红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的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部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是指各公司、企业正式公告兑息的首日或实际开始兑息的首日所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作为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扣除率,并不是以该所得的所属时期所适用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扣除率。 大连地税局 1999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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