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退[1995]1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海关关于出运到外高桥保税区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5-04
摘要:关于对出口企业销售给外高桥保税区内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保税区外开展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料件的退税,一律暂按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75号文和上海海关办公室、国家税务局上海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沪关办通[1991]210号文的规定办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海关关于出运到外高桥保税区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退[1995]14号       1995-05-04


  根据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精神,现对出运到外高桥保税区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出口到外高桥保税区的商品,俟最终运往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运输工具离境的才能办理退税。出口企业申办出口退税时,除凭浦东海关、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和本市郊县海关签发的盖有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及其它有关单证外,还须提供该批出口商品运往贸易国别(地区)的由外高桥保税区海关签发的盖有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和货运提单副本及相关证明,如通过外高桥保税区海关转关出口离境的,则须提供最终转关出口离境地海关签发的盖有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和外高桥保税区海关的转关证明。

  二、关于对出口企业销售给外高桥保税区内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保税区外开展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料件的退税,一律暂按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75号文和上海海关办公室、国家税务局上海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沪关办通[1991]210号文的规定办理。上述料件加工成品复出口后,出口企业须凭上海海关签发的盖有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专用联和海关的料件核销证明(列明料件加工成品出口耗用或转内销或转关的数量,金额和征、免税情况),据以申办料件的出口退税。

  三、上述业务的“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及其它有关证明,在本通知下达前尚未向海关办理的,可于本通知下达后至六月底前往海关补办,过时不再办理。

  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办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海关

1995年05月0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