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海关关于出运到外高桥保税区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退[1995]14号 1995-05-04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4]10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自2004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出口到外高桥保税区的商品,俟最终运往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运输工具离境的才能办理退税。出口企业申办出口退税时,除凭浦东海关、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和本市郊县海关签发的盖有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及其它有关单证外,还须提供该批出口商品运往贸易国别(地区)的由外高桥保税区海关签发的盖有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和货运提单副本及相关证明,如通过外高桥保税区海关转关出口离境的,则须提供最终转关出口离境地海关签发的盖有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和外高桥保税区海关的转关证明。 二、关于对出口企业销售给外高桥保税区内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保税区外开展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料件的退税,一律暂按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75号文和上海海关办公室、国家税务局上海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沪关办通[1991]210号文的规定办理。上述料件加工成品复出口后,出口企业须凭上海海关签发的盖有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专用联和海关的料件核销证明(列明料件加工成品出口耗用或转内销或转关的数量,金额和征、免税情况),据以申办料件的出口退税。 三、上述业务的“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及其它有关证明,在本通知下达前尚未向海关办理的,可于本通知下达后至六月底前往海关补办,过时不再办理。 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办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海关 1995年05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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