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税务处理决定书》加盖公章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法[1995]339号 1995-09-28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规范本市税务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原北京市税务局于1991年10月23日以京税检[1991]721号文印发了《北京市税务局检查系列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1994年新税制实施之后,《规范》在我系统沿续适用。最近,有些区县局反映,使用《规范》中《税务处理决定书》(原为税务违章处理通知书)时,加盖哪一级税务机关印章的问题不明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我系统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以及其所属的税务所、稽查所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使用《税务处理决定书》加盖印章的问题做出如下规定,请依照执行。 一、税务处理的内容为只补征税款,不涉及罚款的,加盖税务所或稽查所的公章。 二、税务处理的对象为个体工商户或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并罚款额在一千元以下的,加盖税务所、稽查所公章。 三、税务处理中涉及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罚款以及对个体工商户或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处罚决定由区、县税务机关做出,加盖分局、区、县国税局公章。 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规范》中使用《税务处理决定书》加盖印章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9月2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