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1995]366号 1995-01-01 税屋提示——
1.依据桂国税发[2007]342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12月7日起本法规转发意见废止。 2.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6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6年起(即申报1995年度收入所得起),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要按季、年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和上级主管企业、单位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属于汇总企业单位的除申报本级收入所得外,还要将所属汇缴成员单位上报的纳税申报表及本级数字汇总后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和上级主管企业单位填报纳税申报表。 二、汇缴成员企业、单位填列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为一式四份,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各份申报表数字一致后,在留存的申报表“税务机关受理”栏内注明“与上报的申报数相符”字样,在上报的申报表“税务机关受理”栏内注明“与当地申报数相符”字样,签章后,一份企业留底,另一份由企业报送上一级汇缴单位;一份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底,另一份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转报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 由于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情况比较复杂,各地要按统一规定标准进行认定并认真抓好宣传辅导工作,切实把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1995年0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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