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政府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所[2001]1号 2001-1-16 税屋提示——
1.依据津财法[2010]4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第一批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废止)自2006年7月7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为了支持和促进市政府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的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3号)精神,现对我市市政府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市政府各委、办、局成立的机关服务中心,凡同时具备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对其为所属的市政府委、办、局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服务中心是指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包括: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等。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是指:上述机关服务中心为市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市政府各委办、局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其所属机关以外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依法征税。 三、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服务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不能享受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新开办的经济实体,其安置的分流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1、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x100% 2、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x100% 3、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五、申请减免税收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供市编委等部门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以及税务分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机关服务中心开办的经济实体,还应提供所安置分流人员原所在机关、部门人事部门开据的分流证明),税务分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和所得税管理处进行审批。 六、对机关服务中心以及服务中心开办的经济实体交纳的税收,作为市级收入管理。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1月1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