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74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现就张静虹委员提出的关于促进石嘴山保税物流中心(B型)发展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2013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的通知》(宁政发〔2013〕86号)涉及的税收政策有两项:一是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二是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含政府划拨使用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其房产自交付使用后,免缴房产税3年。上述政策适用于保税区内的投资建设主体和项目。 2016年9月,《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准予设立石嘴山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通知》(署加函〔2016〕477号),同意设立石嘴山保税物流中心(B型),由宁夏富海物流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和经营。据了解,现入驻石嘴山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企业有21户,2018年8月后有偿租赁宁夏富海物流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办公(2018年8月之前无租使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均为宁夏富海物流有限公司。入驻的21户企业不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这21户企业中没有高新技术企业,因此不享受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治区政府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等税收政策,只要石嘴山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均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委员提出“保税区相关优惠政策需要自治区相关单位尽快出台”。鉴于我国税收管理权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对中央税和中央分享的地方税没有减免权。宁夏作为少数民族自治区,有一定的税收自主权,地方政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四条“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的规定,减免部分地方税。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商自治区财政厅酌情出台相关税收扶持政策。 宁夏区税务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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