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营[1999]312号 1999-06-11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6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2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9]4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依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通知>的通知》有关精神,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准予下岗职工及安置下岗职工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的社区居民服务业范围,包括为便利社区居民生活而提供的劳务服务业务。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准予下岗职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社区居民服务业范围,以本通知所附《社区居民服务业认定目录》为准。对于今后可能出现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新项目,凭市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证明,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核认定后,适时补充明确。 二、在无新的正式规定之前,对下岗职工从事的下列业务长期免征营业税。 1、下岗职工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和殡葬服务业务。 2、持有民政部门核发四残人员证明的下岗职工个人提供的劳务。 3、下岗职工经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合法举办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业务。 4、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安置下岗职工企业所从事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 5、自谋职业(含个体及个人经营)的下岗职工月收入不足800元的。 三、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企业,自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达60%之日起,准予依照规定程序和办法申请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照顾。 四、北京市劳动局统一核发的《北京市企业职工下岗证》(以下简称《下岗证》),是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凭证。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企业及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本人,必须凭《下岗证》到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企业须凭被安置下岗职工居民身份证、下岗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信和与新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等资料影印件,按年度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享受最长不超过连续3年的相应免税优惠照顾。 六、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本人,须凭居民身份证、下岗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信和《自谋职业协议书》等资料影印件,按年度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享受最长不超过连续3年的相应免税优惠照顾。 附件:社区居民服务业认定目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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