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调整农业税征期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农[2003]296号 2003-05-20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领导对我市郊区防治“非典”工作的具体要求,切实切断非典型肺炎向农村地区传播扩散的渠道,做好在防治“非典”期间农业税征管工作,现就调整农业税征期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7月1日开始的农业税夏征工作暂推迟至9月1日后,与秋征工作一并进行。 二、在征收期内,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充分发挥、调动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的作用和村委会的协税护税作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纳税人和征收时间过于集中。 三、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本着对纳税人和代征人员高度负责的精神,对代征机关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和要求,并向代征机关提供必要的消毒和防护用品,创造清洁、安全、可靠的办税环境,保证纳税人和代征人员的身体健康。 四、此通知请传达到各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在贯彻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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