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1998]319号 1998-09-04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应税销售额”包括征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和出口销售额。 二、对我省新华书店系统内年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的企业,应保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9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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