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中支付股息红利恢复征税的通知 个所便函[2008]8号 2008-6-13 各基层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中支付利息红利征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166号),关于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中个人取得的由政府补贴部分的股息、红利所得3年内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已于2007年12月末执行期满,自2008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六月十三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