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运费纳税筹划误区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03
摘要:  关于企业运费的纳税筹划,目前业界认同一个十分流行的观点,即运费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R以23.53%为临界点。当R小于23.53%时,单独设立运输公司;否则不应设立运输公司。   这种观点的详细推理如下:对一般纳税人自营车辆来说,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

  假设上例中宏保公司的A值为1170万元/年,B值为585万元/年,分立后的公司经营期为8年,折旧率为10%,其他条件不变。不分立的话,8年宏保公司的运费部分相应的税后利润折现值为1787万元(1170÷1.17-585÷1.17)×(1-33%)×(P/A,8,10%)(注:(P/A,8,10%)为年金现值系数,它表示普通年金为1元,利率为10%,经过8期的年金现值);分立的话,运输公司8年相应的税后净利润折现值为两年免税期间:795万元[1170÷1.17÷(1-7%)×(1-3%)-585]×(P/A,2,10%)。三年减半征收期间:786万元[1170÷1.17÷(1-7%)×(1-3%)-585]×(1-33%×50%)×(P/A,3,10%)×(P/S,2,10%)。三年正常纳税期的税后净利为474万元[1170÷1.17÷(1-7%)×(1-3%)-585]×(1-33%)×(P/A,3,10%)×(P/S,5,10%)(注:(P/S,2,10%)为复利现值系数,表示利率为10%时2期的复利现值系数)。8年经营期内运输公司的税后净利折现为2055万元(795+786+474)。分立的作用是增加税后净利润为268万元(2055-1787)。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运输公司是否分设,仅仅以运费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R值为依据是不充分的,而应依据不同方案的折现税后净利润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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