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一[1994]70号 1994-04-26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10]2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8月5日起全文废止。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亿销售自来水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专用发票上只能依销售额按6%征收率计算注明税款。同时用于自来水部分扔进项税额不利民在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2、本规定一律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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