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地税发[2004]240号 2004-12-14 税屋提示——依据宁地税规字[2010]5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1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税收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决定》和《通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整顿税收秩序作为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方针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抓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税收工作中的问题,支持税务部门整顿税收秩序,坚持以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在组织收入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二、严格帐簿、发票的管理。一切纳税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帐簿,如实反映收入情况。凡不按规定建帐、记帐的,税务机关要按税法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发票必须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一切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凡不按规定印制、使用、管理发票的,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法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维护税务机关必要的检查权和强制执行权。为了有效地掌握纳税人的纳税情况,查处偷漏税行为,税务人员可以到纳税人的经营场所(包括堆放货物的场所),依法检查商品货物的销售和纳税情况;税务检查站可以检查纳税人运寄商品、货物的纳税情况,铁路、交通、民航、邮电等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并提供方便。为执行税收稽查任务,需要在交通要道、车站、码头、机场单独设税务检查站的,经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单独设置;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征税,各部门应予支持和配合。 纳税人偷税漏税和拖欠税款,经税务机关依法认定后,仍拒绝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罚款的,经县(市)级以上(含县和省辖市分局,下同)税务局长批准,正式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扣缴入库。对临时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扣留纳税人的部分货物或预交保证金,限期缴纳其应纳税款;对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市)级以上税务局长批准,可将所扣留的货物变价或预交的保证金抵缴其应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四、加强部门配合,搞好税收的征收管理。各级银行应该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款的征收解缴工作。检察、公安、法院、工商行政管理、交通、铁路、民航、邮电等部门要与税务机关加强联系,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制度,也可以采取联合办公、联合办案和联合检查等形式,查处偷漏税行为。具体办法由省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五、积极开展税法宣传。各级司法、宣传部门要把税法作为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要把税法列为普法教育的范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文艺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税收法规和政策,普及税法知识,提高纳税人的纳税观念和自觉纳税习惯。要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有针对性地向广大群众宣传税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在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自觉性的基础上,全面推行纳税人主动上门缴税的做法。 六、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队伍建设。为了保证税务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根据《决定》的要求,全省税务系统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体制。垂直领导的具体事宜由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另行通知。 要进一步提高税务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做到为政清廉。要实行公开办税,建立举报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认真贯彻国家税收法令,在税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要给予表扬、奖励;对违法乱纪的,要严肃处理。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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