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庆农电总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0]14号 2000-01-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国税发[1994]64号),为加强对重庆市农电总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并兼顾各地经济利益,经研究现将重庆农电总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庆农电总公司所属企业销售的电力产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缴纳增值税。 重庆农电总公司所属企业除电力产品以外的货物销售和提供的应税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重庆农电总公司向结算税款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其所属企业向预征税款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 三、重庆农电总公司缴纳增值税的征收办法为:重庆农电总公司所属的分公司(按预征率计算的税额)向所在地国税局进行纳税申报,然后由重庆农电总公司向渝中区国税局进行结算申报。 (一)重庆农电总公司所属分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2000年增值税预征率核定为1.5%,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二)重庆农电总公司电力产品结算应纳增值税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结算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如重庆农电总公司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电力产品增值税的结处芨管理,按以下要求办理: 1.重庆农电总公司所属农电公司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应填写《农电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格式见附件1),送预征税款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审核、盖章后,报送给重庆农电总公司作为计算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依据,(报送一式二份,一份由重庆农电总公司留存,一份由重庆农电总公司转交税款结算地税务征收机关)。 2.各地税务征收机关对农电分公司报送的《农电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中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进行核实,在报送后3个月内,发现有填报不实的,一律就地补交税款,此项补征税款可以从重庆农电总公司的应纳税款中扣减。但农电分公司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应将检查补税的检查表、处罚通知书及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在1个月内转交税款结算地税务征收机关,上述补征税款方可从重庆农电总公司的应纳税款中扣减。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5号)规定:“对电力企业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供电环节依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分摊扣除进项税额。”因此,对重庆农电总公司销售电力产品而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农电分公司所在地,依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分摊扣除进项税额。 四、重庆农电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领购,并按照全市统一规定使用、管理。 五、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及检查 (一)农电分公司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及检查,由预征税款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 重庆农电总公司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及检查,由渝中区国家税务局负责。 (二)预征税款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照电力产品规定的预征率预征增值税,凡不按本通知规定进行预征而多征的税款,一律作为预征税款所在地税务机关次年的已纳数扣减次年应纳增值税额;凡不按本通知规定进行预征而形成的欠税,一律由渝中区国家税务局于年度结算时征收入加。 六、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000年一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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